物权法_简答题_物权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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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
1.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2.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第三,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基本形式,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同样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但抵押与质押具有重大区别:
1、在主体方面,抵押关系的主体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质押关系的主体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2、在客体方面,抵押提供的财产称为抵押物,质押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改变原物性质的动产和权利。
3、在内容方面,抵押抽设置的权利为抵押权,而质押设置的权利称为质权。
4、在权利性质方面,抵押关系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
5、依物权法规定,抵押大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而质押则通过质押合同的履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4.简述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私人所有权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仅在生前受法律保护,死后亦受法律保护。“户”一般不是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因为“户”的财产是一种共有财产。第二,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私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般有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和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法律允许私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等。第三,私人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共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来源主要是私人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