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管理规定_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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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创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操作,规避公司进出口业务的风险,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生产和销售所需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工作和生产加工产品的出口工作,统一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进出口代理业务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委托专业外贸公司完成。

第三条 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归口管理和具体操作,各事业部应从应标开始或合同谈判之前上报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统一安排。各事业部若自行其是对外签订与进出口有关的合同或履行与进出口有关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各事业部承担,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委托方是指公司各事业部、职能管理部室和子公司、办事处。专业代理公司,是指上海创世佳进出口有限公司或在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具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外贸公司。进出口合同因资金、办证、客户要求或其它原因,经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审核确需通过专业代理公司执行的,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授权委托专业代理公司执行,并配合专业代理公司做好各项进出口流程。

第五条 公司各事业部、职能管理部室和子公司、办事处应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委托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执行进出口合同。

第二章 合同委托和执行

第六条 进出口合同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由公司授权的人员签订。合同条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提供进出口政策法规、贸易条款方面的咨询服务,委托方可根据需要向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咨询或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人员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约。

第七条 从应标开始或合同谈判之前委托方应填写《进/出口业务执行委托书》,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申报。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将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提出反馈意见,经双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委托方为独立法人单位的,还应签订《代理进出口协议》。

第八条 对外合同的外汇汇率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公司财务部应对汇率风险进行评估和提示并提供评审意见,公司财务部有权对规避或降低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实际购(收)汇时外汇汇率发生变化的,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根据银行水单向委托方说明,并根据实际汇率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进出口所需的相关许可证明和报关手续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方应按要求提供详细真实的产品资料供办证和报关使用。如因海关、商检查验等需要,委托方应派相关人员协同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进出口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违约情况,委托方应与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书面确认并决定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到厂验收和出口货物的厂检由委托方自行

办理。如发现进口货物短少、损坏、与合同不符等情况需由保险公司或外方索赔的,应在有效期内立即通知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并协同办理相应手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外商索赔,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索赔应按合同规定执行,不得影响正常的付汇和收汇。

第三章 进出口业务收支与核销

第十二条 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根据委托方委托与境外单位签订进口合同的约定需要出具信用证的,可以使用公司开证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由公司财务部管理和协调。开证时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相关内容的信用证申请并附进口合同,加盖公章后,经公司财务部转交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进口收入需进行申报与核销。

(一)申报

1、纸质申报。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在向境外支付之日,填写申报单,加盖公章,向银行申报。

2、网上申报。银行在网上提出申报之日起五日内,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网上直接申报。

(二)核销

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收集齐准备核销所需的文件资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局核销该笔外汇业务,最迟不得超过付汇之日起一百八十天。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合同,委托方必须配合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完成外汇管理局所要求的申报工作。

(三)委托方应配合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工作,按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核销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与境外单位签订出口合同后,到外汇管理局购买并填写纸质出口核销单。在海关报关出口前三天,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根据已填写的纸质出口核销单网上向海关进行核销单备案。

第十五条 货物报关出口后六十天内,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应将海关出具的货物已出口的海关报关单等凭证整理齐备,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网上向外管局交单。

第十六条 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负责出口货物货款的催付,按期收汇工作。在单证整理齐备后十五天内,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收汇核销。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准备的资料不能满足核销要求的。委托方应尽快向委托方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对于超过预计日期的收汇而不能核销及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章 核 算

第十七条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收支由该部门向委托方收取,以支票等形式现金结算。采用先收后支方式。进出口合同项下涉及的货款、税金和其它费用(运保费、清关费、办证费、银行手续费等)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委托方应根据合同的付款条件和贸易条件做好进口支付和出口收汇的资金安排,收到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的付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配套资金划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在银行信用证到期支付前五天向公司进出口

业务部门支付相应的货款。至付款日委托方资金仍未能到位的,若需公司垫付,由公司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利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按委托合同金额乘以相关费率收取代理手续费(其中即期证费率为0.8%;远期证费率为1.0%),单个合同项下手续费不足人民币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第二十条 委托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公司内部非法人单位的,每笔业务中所发生的支付,原始单据交委托方,由委托方进行帐务处理。业务结束后,采用内部结算通知单方式结算,主要内容应包括货款、关税、增值税、运输费、报关手续费、银行手续费、杂费及代理手续费。附原始单据及复印件的内部结算通知单由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出具,一式两份,一份附有原始单据的通知单交委托方验货入账,一份交资产财务部结清款项。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结算,多退少补,退补均通过支票等形式现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法人企业的,每笔业务结束后,出具发票结算。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以开票通知向资产财务部提出开具发票申请。需要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另加17%税金。公司财务部负责帐务处理,多退少补,退补均通过支票等形式现金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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