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_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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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高职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为指导,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条件为准则,紧密联系我院高职教育教学的实际,认真履行督导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配合教务处并独立行使对全院教学工作诸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职责,确保学院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一章
组织与成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院级教学督导室(挂靠教务处),聘请专、兼职督导员各三名,另配兼职教学督导秘书1人,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督导工作事务。从本校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专职教学督导员从退休的有教学管理经验的老教师中聘任;兼职教学督导员从本校在职专任教师中聘请,(督导员按照督导室安排及要求,对相应教师进行听课并进行评价,酬劳按听课量计算,每课时50元)以每周一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计酬。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为1年,到期可续聘。对于履行职责不力、不公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职教育教学政策和法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高职教育教学理论有一定的造诣;
2、愿为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敢说真话;
4、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其他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教育教学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2、审查学期任课安排计划、课程总表、教学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和督促系(部)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3、参与学院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优及教学改革的咨询和论证;
4、参与教学过程的调研和监控,如对开学的教学准备工作,期初、期中、期末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等开展专题调研;
5、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毕业设计现场等),了解教学工作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的情况;
7、指导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对青年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并与他们进行探讨和交流。组织系、部对新任课和开新课教师进行听课和评课,并对其水平做出评价,评定是否具备任课资格;
8、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对学院办学条件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9、督导教风、学风建设。发现并总结教师从严执教,系部、教研室认真研教,学生勤奋学习,加强班风建设等好经验、好典型,及时向院、系部领导推荐。
10、考试督察工作。检查试卷命题程序、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考场安排情况、考场纪律情况、考试纪律情况、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章
教学督导室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学督导室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对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服务教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有权对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履行教学工作规范、遵守教学纪律、教书育人、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直至对教师的引进、任用、考核、晋升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对学院的教学决策按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4、有权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5、有权对干扰和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
6、有权对不认真教学的教师、不认真学习的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和教职工向系部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7、对教师评先评优,教学督导室有一票否决权;
8、教学督导员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学习教育管理理论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督导能力;
2、经常积极主动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3、努力完成教学督导室布置的各项督导任务,并按有关规定撰写督导报告;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教学督导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行政工作要点中的有关条文和自身的任务,在每学期初制订好学期的教学督导任务、工作执行计划,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室重视督导工作原始材料的积累,阶段工作后均应有书面小结,专项调研或评估都应有专题报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情况,布置和总结工作;每月在《教学简报》上刊发编写一期《教学督导信息》;每学期均编制《学期工作计划》和撰写《学期工作小结》,并报教务处和院领导。
第十二条 专职督导员每月听课不少于8次,兼职督导员每月听课不少于4节,(督导员按照督导室每周听课安排对相应教师进行听课,第个教师听课不得少于2学时)每次听课都要填写《听课表》,在课后与任课教师就课堂教学内容和方式进行交流,并将《听课记录表》交督导秘书存档。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方式:
1、深入课堂听课。
2、到有关院(系、部)、处、室个别访问交谈。
3、定期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
4、进行书面问卷调查。
5、抽查有关教学资料。
第十四条 教务处要对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配合学校分管领导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教学单位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如有意见,可以向教学督导室提出,教学督导室应予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