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遭遇侵权,如何维权_维权与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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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侵权,勇敢维权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武装自身,维护权益。法庭用相对公正的审判,给公民一个合理的结果,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
关键词: 法律民商法侵权损害维权《侵权责任法》 法制建设 学法懂法用法
正文: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中国目前没有民法典,都是单行法。
民法有《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商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如何依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让公民的维权之路有法可依。
在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日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案例层出不穷,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对薄公堂,运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损失讨个公正的说法。
在日常生产中,侵权损害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大致可将侵权损害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一般的或常见的侵权损害,主要有侵犯财产所有权、侵害人身权、侵犯知识产权;二是特殊的侵权损害,包括: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心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等十一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以下以两个案例来浅析如何维权。
案例一:都是漂亮惹的祸
2002年4月号的《青年一代》期刊刊登了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文章,该文中描写“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容貌的陈娟虹”,“想用自己的美貌通过婚姻来换取更多的东西,这就有点赌博的味道了”。虽然文中“陈娟虹”并非中国名模陈娟红,但该文却配发了
陈娟红的两幅照片。原告名模陈娟红认为该文章的文字描述及配发的照片,足以误导读者认为文中的主人公就是原告本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肖像权,故上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侵犯其名誉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2日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赔偿陈娟红精神损害、经济损失7万元等。
浅析:本案中,尽管被告一直强调漂亮一文中的陈娟虹并非现实中的名模陈娟红,不管从年龄还是经历都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人,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告未经原告同于就把原告照片刊登在这样的文章旁边,给读者以误解,再者被告刊物面向全国发行且发行量很大,无疑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以及肖像权,并且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案例二:小肥羊品牌之争
从内蒙地区走出来的小肥羊已经成了人们所熟知的美味刷羊肉的代名词,由于品牌效应,各种各样打着小肥羊名号的餐饮店和商品充斥着街头和商店。2003年11月,内蒙古包头市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将生产火锅汤料的华程科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华程科贸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上使用小肥羊的字号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小肥羊的知名度,搭起了顺风车,出售名为小肥羊的火锅底料,销量良好,谋取非法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则认为小肥羊这个名称在整个内蒙地区是一个通用的名称,任何人不能享有独占的权利,且原告并没有把小肥羊注册登记。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内蒙古包头市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胜诉。
浅析:华程科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市场混淆行为中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行为,即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使购买者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而购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有关立法机构以及各级部门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民商法正在逐步的完善中,关于侵权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日趋完善和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行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的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使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固然是中国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步骤,配上普法力度的强化,法制的建设成效必将更加卓然。公民在接受法律普及的过程中,也要自主学习法律知识,彻底告别法盲。唯有学习法律知识,才能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法而不自知。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后,切不可知法懂法却钻空子为了利益而犯法。我们应该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侵犯。每个守法的公民,都要勇敢地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