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镇镇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_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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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镇镇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镇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镇区环境卫生收费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镇区)从事环境卫生维护的专业组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镇区环境卫生维护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所收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镇区环卫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镇区从事环境卫生维护的专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接受委托,实行有偿服务。

(一)按标准配备了环境卫生维护设施及垃圾清运设备;

(二)有符合镇区规划固定的垃圾处理场地;

(三)能切实承担起镇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各镇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无偿清运和处理。

第六条镇区下列应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的环境卫生保洁和清运工作,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组织实行有偿服务:

(一)临街单位、店铺的门前卫生;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镇驻地村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五)集贸市场、实行收费的物业小区和有营业收入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第七条镇区环境卫生专业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手段迫使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服务项目、范围和内容;

(二)服务标准和质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额度;

(四)服务期限、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八条镇区环境卫生委托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协商定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实行政府定价,第(四)、(五)项实行协商定价。第九条凡实行政府定价的环境卫生委托有偿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的各项费用开支情况,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协商定价的环境卫生委托有偿服务费,由镇区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与委托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市物价局对政府定价的环境卫生委托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镇区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收取委托有偿服务费时,必须执行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二)重复收费的;

(三)擅自改变政府定价的委托有偿服务收费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与镇区环境卫生收费有关的文件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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