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应对监理工作中的安全问题_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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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应对监理工作中的安全问题

重庆林鸥监理公司

吴国雄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5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 1

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讨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其次,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最后,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结合监理工作实践,就当前安全监理方面的工作做一些探讨,供同行参考。

一、安全监理工作是建立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质量、进度、投入资金等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建立工程项目目标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现出即对立又统一;即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其对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是对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充和健全。

二、与时俱进,把握好行动方向。要使监理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从业人员,应首先紧跟时代的脚步,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行动指南,踏实、勤奋地做好属于自己职 2

责范围内的工作。

《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责任,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同时为如何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在开展安全监理时要结合以下工作思路。

如何应对

(一)在实施监理工作之前

1、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实际,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周密的计划,并纳入《监理规划》之中。包括如何配备合格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理人员;结合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的实施措施等。

2、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7)现场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把好《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关。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第一是审查施工企业内部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第二是审查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满足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在工程上实施。

4、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监理责任的主要责任者,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专项工程实施前,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

1、认真学习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以不断提高安全监理的作业能力。监理机构应组织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建议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与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下来,并形成一种监理工作制度坚持执行下去,一定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在实施《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时,应掌握好尺度,逐步渐进。具体可参考以下步骤及方法: 1)监理措施的形式

(1)发出口头通知(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

(2)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3)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4)签发“工程暂停令”;

(5)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实施要点

各项措施可逐渐升级,实施力度大小关系为:(5)>(4)>(3)>(2)>(1)。

但是当情况危急、严重时应直接行使“签发停工令”或“向建立主管部门报告”的措施。

3)监理措施实施程序

(1)发出口头通知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及时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事后应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

(2)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当“口头通知”发出后,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3)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加以强调。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4)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浙建监B2”,同时报告建立单位。“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立方提出: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

(5)向建立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建立主管部门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三、确保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是做好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各种多样的,但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而最终归纳起来都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所以安全监理应侧重于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同时兼顾安全技术措施,即重点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实施跟踪、监控。

四、事前控制工作方法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尤为重要。安全监理人员在执业期间应时刻牢记“预防为主”的原则,应该加强对建立工程项目或施工现场预先进行危险因素辩识、安全评价、危险因素的监测、预警管理等工作。

五、拓展思路,谋求向多元化、多领域方向发展。《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是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它侧重于施工阶段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监理程序的实施方面。

但是从监理行业不断发展的角度来说,安全监理工作不止仅此而已,它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待开发的领域也很多,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正是需要业内人士加以关注的问题。如在建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投入资金方委托为其提供投入资金咨询服务、对投入资金效益及投入资金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对建立项目实施风险管理;接受建立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承担建立项目安全评价及其他安全管理服务等;只要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积极推进。

六、行业应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监理人的安全监理的权力和责任,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争取建立单位的认可和支持以及施工单位的理解,使安全监理工作能更加体现出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面。要清醒的认识到只有敢于承担社会责任,才能会被社会认可,才能有更大的发展,才能走得更高、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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