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热点问题_增值税热点和难点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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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热点问题咨询

基础知识

1、什么样的业务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为:17%、13%、零税率。第二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4、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资格认定

5、新成立的商贸企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么?

答: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所以,新成立的商贸企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提交那些材料?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7、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如何领购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发票认证及抵扣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法?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进项税当月未申报抵扣,以后月份是否可抵扣?

答:根据《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发票管理

11、增值税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答:根据《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2、增值税发票的作废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办理税控设备可以找税务局代开发票么?

答: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找税务局代开。

1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特殊问题

1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6、集团公司,将子公司注销,全部资产上交给母公司(股东),将子公司的固定资产、货物转移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7、增值税纳税人,用一批货物进行偿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等。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企业用货物偿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18、销售一批货物,既有17%税率的货物,也有13%税率的货物,作为价外费用的运输费只向买方收取了一笔,那价外费用按照哪个税率计算销项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该纳税人应将该批货物的价款及运输费用按不同税率分开核算,否则所有运输费用按17%的税率进行换算并计征销项税额。

19、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请问我企业购入商品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0、请问商场或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对外销售烟、酒等消费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管道用于特殊货物的销售、运输,属于不动产,请问我企业购入管道,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因此,贵企业购入管道,不属于上述建筑物的范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2、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超市销售鲜奶,请问销售鲜奶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3、我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电子书,具体销售方式为我企业自行搭建网络平台,客户在缴纳一定费用后,可以自行下载电子书,请问我企业销售电子书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单位销售电子书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24、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工作服,用于员工在生产线工作时统一着装,并且在购入工作服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企业能否抵扣该笔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5.运输发票抵扣联是否需要盖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26、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发生一笔业务,对外销售我企业的一幢房屋,其中房屋里面有一台固定在房屋地面的设备,该设备是我企业2008年购买的,一直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一并将该设备转让,请问我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27、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了一批货物,在海关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请问我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上述可以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应填写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同时在附表二第5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应填写。

28、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直接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是否缴纳税增值税?

答:不缴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9、我企业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抵扣联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企业认证该发票,有何文件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30、我企业与某企业签订合同,向某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在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我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的设备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废旧金属制品的回收与批发和销售机械设备。2010年该企业收购电厂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将设备拆了,拆成发电机和变压器等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东西,请问企业处置这些东西是否属于财税〔2009〕9号中的旧货,能否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交增值税?如果不能算旧货,是否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2、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与购货方签订协议,发货时先收取90%的货款,经过一年的质保期,若在质保期内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再收取剩余的10%的货款,请问,我企业的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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