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_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风险,依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单户贷款余额达到或超过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须报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咨询的或未超过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但余额超过300万元(含)的贷款;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五级分类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原则。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

(二)实行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划段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权责相结合;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第二章 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四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地联社、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地)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工作的考核。各地综合业务部门设臵贷后管理中心或贷后管理岗位,负责本地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联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工作的考核。

贷后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省联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相关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联社监测考核工作制度,及时对辖内县联社检查和指导,督促下级联社贯彻执行;

(二)按省联社和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及时预测和分析信贷风险,定期向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大额贷款出现风险、不良贷款大幅增加等)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可能措施控制和处理风险。

(四)设风险经理一名,专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和考核工作,并将名单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考核

第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目标:县联社2007年年底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5%以内;2008年年底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0%以内;以后5年每年至少下降2个百分点。

第六条 各地对辖内机构要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贷款风险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大额贷款的授权管理、风险状况变化、划段管理清收下降情况以及行业分布情况;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及变化情况;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情况。

(一)省联社成立后发放的超权限贷款是否经省联社审议咨询,咨询的额度、期限、利率水平等与贷款余额、期限和利率水平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发放超权限贷款或追加贷款行为;超权限贷款展期是否向省联社报备;

(二)是否采取“本金压缩”的办法办理“倒贷”。对省协会成立前发生的大额“倒贷”贷款,每年余额降幅比例是否低于10%;省联社成立前至省协会期间发生的大额“倒贷”贷款,每年余额降幅比例是否低于20%;经省联社报备咨询同意发放的贷款到期后是否及时收回,是否存在“倒贷”问题;

(三)单户贷款余额是否超出资本金的30%;最大十大户贷款余额是否超出资本金的150%;存贷比是否超出80%;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比例是否超过120%。

(四)省联社关于“对非优质客户的大额贷款,其单户余额在任何时点原则上保持“只降不增”,但对效益好、信誉好、资产负债比例较低(30%以下)、流动比率高(150%以上)的AA级及以上客户,可以适当增加贷款”规定执行情况;关联企业贷款如何规范管理。

(五)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内额度相对较大的贷款管理情况;;

(六)重组贷款管理情况,是否有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

(七)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性行业的大额贷款;

(八)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的贷款;

(九)稽核等部门发现的违规、违纪贷款;

(十)不良贷款占比达到或高于25%的县联社;县联社不良贷款“双降”计划完成情况;

(十一)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增加或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虽未增加,但不良贷款质量呈向下迁徙的县联社;

第七条 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各地要按月下发《贷款监测风险提示书》,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八条 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应当采取平行上报方式,即县级联社在将风险情况汇报市地的同时,及时向省联社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辖内县级联社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的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二)大额贷款管理情况;

(三)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的增减变化情况,较任务完成情况;

(四)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针对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化解和处臵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对于不良贷款增加的县联社,要限期清收并对非客观因素形成不良的实施处罚措施;

第十条 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实行例会汇报制度。各地要定期在省联社信贷季度例会上汇报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情况,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监测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流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处臵—贷款收回”四个部分。

第十二条 贷后检查和风险预警工作主要由信贷员(客户经理)完成。信贷员应当经常性的深入企业,对贷款客户进行访问和检查,收集企业经营、管理、营销、市场等信息并加以分析,准确了解贷款风险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设臵预警信号。常用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一)借款人行为预警信号1、挤占挪用信用社贷款,或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2、经常签发空头支票;

3、涉嫌违法经营问题,受到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

4、在多家银行机构开户,或经常转换往来银行,故意隐瞒与某些银行的往来关系;

5、借款人对信用社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合作的态度。

(二)借款人财务预警信号

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持续减少;

2、反映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指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弱或下降;

3、应收账款账龄明显延长;

4、销售额下降或销售额上升,利润下降;

5、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

(三)市场环境预警信号

1、借款人所在行业出现重大技术变革,产品使用价值降低或市场需求严重不足等;

2、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或下降幅度超出承受范围; 3、企业市场份额逐渐缩小;

4、销售旺季后,存货仍大量积压。

(四)政策风险预警信号

1、国家和区域农业政策、产业政策调整等对信用社贷款有较大负面影响;

2、财政支农政策、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政策及利率、汇率调整等对信用社贷款有较大负面影响。

(五)其他预警信号

1、被银行业协会或者媒体宣布或曝光的信用不良的借款人;

2、在其他金融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下降;

3、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保证能力明显出现问题;

4、担保手续不完备,抵(质)押物价值大幅下降或发生损失等。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部要对出现风险及时进行处臵。贷款风险预警处臵实行分级管理。对风险程度有必要引起关注的警示性信号由信用社负责处臵;对风险程度有继续扩大趋势的警示性信号由县联社负责处臵;出现处臵难度大、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应请求市地或省联社予以协调处臵。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部要对超出管理权限的风险信号的处臵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处臵措施落实情况、风险信号对贷款安全的影响是否消除、其它需要说明的事宜等。

第十六条 各地要按月对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应主要阐述四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贷款风险监测的总体情况

(一)贷款投放计划完成情况;纵横比较情况;

(二)贷款流动性情况;

(三)贷款集中度情况。

(四)资产质量。

第二部分:大额贷款监测考核情况

(一)增减变化情况。本期大额贷款余额、占比与年初、同期比较情况,说明原因;

(二)省联社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授权管理情况、单户贷款余额控制情况、“倒贷”贷款实现余额压缩情况等;

(三)新发放大额贷款的风险状况,限制性行业的投放情况,拟采取的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大额贷款管理的工作措施和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部分: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情况

(一)增减变化情况。本期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与年初、同期比较情况,说明原因;

(二)各类不良贷款形态之间转化情况,分析原因,并重点说明现金清收、收回抵债资产等情况;

(三)本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情况,对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达到或超过2%的县级联社要做出重点说明;

(四)对不良贷款的趋势变化进行预测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并说明理由;

(五)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及相关建议。

第四部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大额贷款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经办责任人限期清收,主责任人予以降职处分。

(一)对不及时、准确收集风险预警信号,至使贷款风险程度加大,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及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或处理不当,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三)对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处臵、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省联社成立后发放的超权限且未经省联社审议咨询的大额贷款,由于主观因素形成不良并造成损失的,经办责任人下岗清收,主责任人无论是否交流,一律予以撤职。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良贷款未能按要求完成下降任务的县联社,市地要采取对联社主任进行约见谈话,明确管理责任,落实清收责任和措施。对不良贷款完成情况较任务差距较大的县联社,省联社对市地及县联社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二十条 当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比例达到或超过2%(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除外)的县联社,各地要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记过、停职等处分,并限期清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监测风险提示书 2.县级联社大额贷款监测月报表

3.省协会-省联社咨询发放贷款监测季报表 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监测季报表 5.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监测季报表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 黑龙江省 农村信用社 考核办法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 黑龙江省 农村信用社 考核办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