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审核标准2_取暖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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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审核标准
(城市救助性补贴)
根据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连开发区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开管发[2006]32号)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中心制定开发区困难居民采暖费具体审核标准如下:
一、补贴范围:持有开发区常住非农户口的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双失业家庭、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仍在全日制学校读书的失业家庭、企业就业转失业后丧偶、未婚独身的大龄(男50周岁、女40周岁)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42平方米的标准(60平方米的70%)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居住面积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每年按4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取暖补贴。
三、认定程序及发放办法:
1、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申请人持文件规定审核材料、取暖费缴费发票等到所在社区申请取暖费补贴,社区审核合格后,一式三份填写《开发区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救助性补贴),社区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字盖章。然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审核材料、取暖费缴费发票等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留审核材料和缴费发票复印件备查,3月底前将汇总后的《申请表》报人力资源中心就业部。
3、人力资源中心确认备案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一份,返回街道一份,报财政一份。
4、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各街道上报采暖费补贴申请后,将统计表、《申请表》(一份)报局办公室。
5、局办公室协调财政局处理拨款事宜。
6、财政局组织抽查。
7、财政拨款到人力资源中心后,按规定向各街道拨款。
8、街道拨付补贴资金,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将补贴发放给申请人。
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