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防空识别区具法理依据_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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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公报》26日评论称,事实上,对于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的领有和管辖,中国政府已于1992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简称《领海法》),规定钓鱼岛列屿周围海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管辖的水域。

根据国际间最具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一个沿岸国可以对其他海洋区域享有某些管辖权权利,如与领海连接的毗连区,还可以对大陆架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资源享有某些主权权利和其他排他性权利;或者享有某种管辖和控制的优先权,如在捕鱼区。”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这些权利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此外,《奥本海国际法》中有关国家领土的定义:“一国的领土包括在其疆界及管辖权以内的全部陆地与水域、地下与海下,以及上空。”所以领土包括三部分:(一)领陆,指疆界内之陆地,地面及地下都在内;(二)领水,指领海及国内水域,前者是国家领陆沿海一带的海,后者是领陆以内不属外海的各种水域;(三)领空,指领陆与领水的上空。

文章表示,根据上引《奥本海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中国政府对涵盖钓鱼岛的东海划定防空识别区,与国际法的相关定义是相符合和不矛盾的。更何况,根据历史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此虽属《国内法》),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的陆地领土,中国对该领土的海域及其上空毫无疑问拥有管辖权和其他排他性权利。

此次中国国防部在东海划定防空识别区,范围涵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完全是在适合国际法的条件下根据国内法的一种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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