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社区自治管理实施意见_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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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老旧住宅房屋居民自治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宜居南岸”、“平安南岸”建设,巩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老旧住宅房屋管理缺失、环境脏乱差和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品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我区推行物业自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窗口”和“全国宜居环境典范”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一部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探索开展居民自治管理,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宜居平安,努力构建宜居南岸。
二、实施范围
南岸区主城核心区范围内未纳入拆迁范围、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房屋,已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优先实施。
三、工作目标
2011年第一季度在除南山街道外的各街道选取1-2点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完善措施,第二季度逐步推广,第三季度全部铺开,力争在2011年底实现全区老旧住宅房屋居民自治全覆盖。
四、实施模式和流程
(一)实施模式
自治管理的推广工作由各个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依照《重庆 市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采取“部门指导、街道负责、社区实施、居民自治”的原则开展工作,由区房管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其他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共同推进。
(二)职责分工
1、各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各街道负责划分自治区域,并对社区组织开展的自治管理进行领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矛盾纠纷;
社区居委会作为实施自治管理的牵头组织者,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召开居民大会,协助居民开展自治管理的具体事务;
2、物业自治机构:由楼栋长按照居民大会的决定,组织居民聘用管理人员,负责小区的清洁卫生、守楼护院、信件收发、水电气费和停车费收取、流动人口登记等;楼栋长每月向居民收取管理费用,用于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用于楼栋日常管理的小型维修养护;如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较高时,由全体居民另行出资承担。
3、区房管局:负责对自治管理给予政策指导,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4、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负责协同配合办理小区配套设施修建程序、方式、手续等审批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自治管理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6、区商委:负责对自治管理区域的爱心亭进行合理配臵,并对自治管理中新建商业门店进行整体规划。
7、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负责办理居民自治中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减免税费。
(三)工作流程
1、调查摸底:各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对拟开展自治管理试点的区域进行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2、加大宣传:社区居委会开展宣传动员,使居民认识到开展自治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
3、问卷调查:在具备条件的区域,由社区居委会向居民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居民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意见;
4、召开居民大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大会,由居民表决通过实施自治管理的决定;
5、制定规约:由居民制定楼栋管理规约,共同约定自治管理的具体事务;
6、公开推选:社区居委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居民推选楼栋长,负责统筹楼栋管理整体事务;
7、完善设施:社区居委会向居民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用于修建围墙、值班室等设施;
8、组建机构:全体居民聘请管理人员或专业物管公司,负责本区域的清扫保洁、守楼护院、收取水电费、收发信件和收取小区内临时停车费等工作;
9、实施管理:楼栋长每月向居民收取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实施日常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南岸区自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黄红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房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分管领导和各街镇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自治管理实施工作的决策、指挥、协调、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房管局,负责完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支持一点、街道补助一点、社区自筹一点、居民承担一点”的原则,由区财政每年匹配固定资金,用于补贴自治管理经费,减轻居民负担。保障资金由各街道在年初编制计划,报区房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年终时街道和区财政据实结算,由街道统筹管理、专项使用。
(三)基础设施
先在试点区域采取房屋修缮、管线改造、环境整治、设施配套、综合执法等措施改善居住环境,将实施老旧居住区自治管理区域纳入居住区综合整治规划的重要内容,由区财政出资,在具备条件的楼栋之间因地制宜配建小区围墙(或绿化隔离带)、大门、休闲设施、宣传栏等基础设施,形成围合、封闭式小区,为实施自治管理提供条件。
(四)配建商业用房
采取整合背街小巷爱心亭和配建商业用房的方式,拓宽自治管理收入渠道。商业用房属区政府所有,委托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经营及收益权归楼栋全体居民,其收益主要用于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改造和弥补日常管理经费的不 足,由社区对其收益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对修建用于自治管理的商业用房给予支持,简化、免除审批程序,保障自治管理的正常运转。区商委整体规划爱心亭设臵,区工商分局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区地税局对自治管理经营行为税收予以减免。
(五)建立居民大会制度
为更好地推进自治管理模式,统一居民思想,调动居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各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建立楼栋居民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居民大会议事、决策制度作用,由居民大会共同讨论决定自治管理的实施模式、推选楼栋长、聘用管理人员、确定管理费用标准和委托外包等内容。
(六)检查评比制度
为充分发挥优秀自治管理小区的示范作用,扩大其影响力,参照南岸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办法,区政府将每年对实施自治管理的区域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评选出区级优秀小区1-3个,并授牌表彰。
附件一:南岸区居民自治管理内容及标准(试行)附件二:老旧住宅房屋居民自治公约(试行)附件三:致全体居民的一封信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自治管理△ 意见 通知 分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
附件一:
南岸区居民自治管理内容及标准(试行)
为改善老旧住宅居民居住条件,区政府拟在全区主城核心区范围内未纳入拆迁范围、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房屋开展居民自治管理。为规范自治管理行为,实现自治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设臵自治管理值班室,配臵基本办公设备。
(二)每栋楼由所在楼栋居民推选一名楼栋长,负责协调自治管理整体事务。
(三)公示楼栋管理人员姓名、照片、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四)管理人员佩戴标志。
(五)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每月前10日内公示上月自治管理情况和管理费收支情况。
(七)涉及居民正常生活的重要事项,应在主要入口、各楼栋单元内张贴通知,及时告知。
(八)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九)每年至少公开征集1次自治管理意见,并公示整改情况。
二、环境卫生管理
(一)环卫设备完好,设有垃圾箱或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垃圾不外露。
(二)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保洁人员和明确责任范围。
(三)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毒灭杀工作,房屋共用部位无白蚁。
(四)小区公共清洁区域(地面)每日至少清扫1次、巡视1次,发现堆积物和遗洒物及时清理。小区内无暴露垃圾,无污水和积水,管理区域内无卫生死角。
(五)房屋公共区域保持清洁、无蛛网,墙面无大面积污渍、无乱张贴现象;公共玻璃窗保持明亮清洁;楼梯扶手、护栏无积尘。
(六)公共区域无杂物占道、乱堆放现象,无乱停放车辆等行为。
(七)商业门店管理有序,自治区域内无乱摆摊设点、乱设广告及店招牌等现象。如发现上述问题,楼栋管理人员要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和街镇报告。
(八)按规定排放油烟。如发现经营户有乱排放油烟行为的,楼栋管理人员要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和街镇报告。
三、房屋管理及养护
(一)各楼栋门牌编号明显、明确。
(二)每至少年组织或委托专业单位检查1次梁、板、柱等结构,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由专业单位出具维修计划,交居民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每半年检查一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等构件。
(四)每半年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大门、围墙、围栏等。
(五)公共区域内的雨水、污水管道、沟槽等每半年至少检查、疏通1次;雨水、污水井每半年至少检查、清掏1次,排水、排污管道畅通,无堵塞外溢现象。
(六)每周对楼栋照明巡视1次,并及时修复。
四、安保及消防管理
(一)成立义务消防队,相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每年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进行1次消防安全演练。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四)楼栋主要出入口有专人值守。
(五)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 00至22:00至少巡视1次,22:00至次日6:00至少巡视1次。
五、绿化管理
(一)自治管理区域内景观完好、绿化美观,无改变绿地用途和占用、破坏绿地的现象。
(二)花草树木修剪整齐,无斑秃、无病虫害及折损现象。
(三)绿地内无可视垃圾。
六、附则
该标准仅供参考,各楼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和提高。
附件二
老旧住宅房屋居民自治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经实施自治管理区域内的全体居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条
本公约对区域内全体居民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居民自治管理区域概况
第四条
本公约所涉及居民自治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臵: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绿化面积: 第五条
居民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居民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居民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臵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居民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其他不属于居民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六条
本自治管理区域内的商业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用房由区政府统一配建,属政府所有,由自治管理区域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经营及收益权归楼栋全体居民,其收益纳入自治管理公共基金内,由社区居委会监管使用。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居民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 全,不得损害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居民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九条
居民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居民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居民、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居民共有,纳入自治管理公共基金。
第十条
本自治管理区域内设有停车场的,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停车场管理收益纳入本区域自治管理公共基金
第十一条
居民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本小区不得饲养以下动物:
第十二条
居民、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治公约和居民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自治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九)损毁树木、园林;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自治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居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
第十三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居民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居民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自治管理区域内由全体居民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居民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居民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四条
居民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 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居民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居民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居民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居民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居民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居民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可以聘请专业公司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居民大会成立之前,居民同意由社区居委会代行居民大会的以下职责:
(一)制定居民临时管理规约;
(二)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区域全体居民一致同意在本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开展实施居民自治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管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本自治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本自治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防范;
(三)收发信函;
(四)水、电、气费及小区内临时停车费收取;
(五)流动人口登记;
(六);
(七);
第二十条
全体居民推选
为楼栋长,负责统筹楼栋管理整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居民同意在自治管理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居民和使用人遵守;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居民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居民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四)对欠费居民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五)(六)
(七)第二十二条
本自治管理区域的服务收费按
标准缴纳。服务费按年/季/月交纳,各居民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
对特别困难,无法支付服务费的居民,经居民大会决定,可以采取“以工抵费”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使用人违反本公约,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服务费的,居民可向辖区社区居委会投诉反映。
第二十四条
居民违反本公约关于居民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居民可授权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处理。
附件三
致全体居民的一封信
居民朋友们:
近年来,我区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老旧住宅房屋仍然大量存在,部分房屋管理缺失,环境破旧,不能满足居民的宜居要求。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窗口”和“全国宜居环境典范”目标要求,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不断深化“宜居南岸”、“平安南岸”建设,我街道办事处拟在您所居住的房屋楼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
为保障居民自治的顺利开展,区政府将采取房屋修缮、管线改造、环境整治、设施配套等措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并在具备条件的楼栋之间因地制宜配建小区围墙、大门、休闲设施、宣传栏等基础设施,形成围合、封闭式小区,为实施自治管理提供条件。条件成熟后,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召开居民大会,由居民自行推选楼栋长,负责楼栋管理整体事务;各楼栋根据自身实际,聘用管理人员,负责小区的清洁卫生、守楼护院、治安管理、信件收发、水电气费收取、流动人口登记等;楼栋长每月向居民收取管理费用,用于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用于楼栋日常管理的小型维修养护。
居民朋友们,我们坚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居住环境会变得更加美好,我们的生活质量会不断得到提升,让我们 一起加入到居民自治行动中来,共同履行居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携手创造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