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志愿者协会章程_平安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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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苏州市相城区志愿者协会(英文名称:Suzhou Xiangcheng Volnuteers Aociation,简称SX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接受共青团苏州市相城区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区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全面提高全区公民道德素质和城区文明程度,为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团结、友爱、奉献、进步的准则。第五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广泛深入的开展志愿者活动,更好的为他人和社会服务,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体有:
1、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障(为其提供生活服务,以提高生活质量)和精神保障(从社会成员的情感着手,消除社会成员心理与情感上的孤独感和不平衡感)。
2、为社会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3、为城市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4、进行环保、卫生、科普教育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环保理念、提高群众科技、卫生、文化等方面的素质。
5、开展扶贫帮困、爱心助学和“三下乡”等活动,促进全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6、深入社区,开展多种社区服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7、培训志愿者。
8、开展与外地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条件:由3人以上组成一个服务队组;承认本协会章程,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有确定的服务对象和明确的服务内容。
个人会员条件: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有确定的服务对象和明确的服务内容。本协会聘请名誉会员:向本协会无偿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对本协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自愿,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团体会员,团体根据所能提供的志愿服务内容,报本协会秘书处,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发证书。
个人会员,本人根据所能提供的志愿内容,向本协会各服务总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相应的志愿者服务总队、服务中心审议通过,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
3、有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决议的精神,依法开展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4、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按照服务协议,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本协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于在志愿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与个人,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本协会机构设置;
6、决定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10、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议案;
11、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一半以上表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5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名誉理事长若干人。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服务总队、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服务总队、服务中心等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服务总队、服务中心等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目前,本协会下设法律志愿者服务总队、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总队、禁毒志愿者服务总队、反扒志愿者服务总队、科普志愿者服务总队、文教志愿者服务总队、医疗卫生志愿者服务总队、环保志愿者服务总队、巾帼志愿者服务总队、机关志愿者服务总队等十个服务总队,爱心援助服务中心、青少年维权中心两个中心以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志愿者服务中心。各志愿者服务总队、服务中心负责本类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并协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志愿者服务总队、服务中心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2、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苏州市相城区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区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