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许可_林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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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县林业局窗口
审批事项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0条、第26条。许可对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种子生产必须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保管技术人员;
6、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保管技术人员;
5、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许可材料
1、填写有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或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种子用地或种子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设施和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现场勘测→局造林森保科负责人审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局造林森保科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颁证告知及送达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如果属主要林木良种的,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许可期限为40天),另送达10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二:木材采伐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32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32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1条。许可对象:林木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许可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书;
2、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3、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和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4、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5、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
6、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要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种的,要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现场勘测→伐区调查设计→局资源林政科负责人审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局资源林政科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颁证告知及送达 许可数量:有限制
许可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湘财库〔2003〕11号、湘林计〔1994〕21号第四条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按木竹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5%计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另送达10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三: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17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0条。许可对象: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1、2、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有关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 必须与林地所有者和林权所有者签订好补偿协议;
3、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楚;
4、所征占用的林地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5、项目要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6、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许可材料:
1、用地单位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林权证;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5、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国土测绘成果资料及用地调查蓝线图;
8、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现场勘测→局资源林政科负责人审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局资源林政科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颁证告知及送达
许可收费:按照湘财综[2003]10
号文件,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
2、未成林造林地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8元/㎡;
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如果临时占用林地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或者临时占用其他林地5公顷以上的,需要报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审核,许可期限为40个工作日或60个工作日),另送达10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四: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许可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4条。
许可对象:因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单位或个人。许可条件:
1、申请移植古树名木的程序合法;
2、古树名木的来源明确和合法;
3、申请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
4、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许可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格;
2、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3、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及技术等资质证明;
4、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出具的初审意见。
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现场勘测→局造林森保科负责人审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局造林森保科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颁证告知及送达
许可收费: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介费[2001]262号文件,收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按成交价的10﹪收取资源保护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报市审批的35个工作日),另送达10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五:木材运输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35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5条。许可对象:木竹(含木竹制品)运输申请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1、申请人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木竹(含木竹制品)经营(加工)资格;
2、木竹(含木竹制品)来源必须合法;
3、按规定缴纳了林业规费。许可材料:
1、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2、检尺码单;
3、检疫证明;
4、林业规费缴纳证明;
5、本年度采伐商品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6、有效的《木材运输证》;
7、其他合法证明。
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局资源林政科负责人审批→局资源林政科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颁证告知及送达
许可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和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六: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7条。
许可对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来源合法;
2、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合格;
3、按规定缴纳检疫费。许可材料:
1、提交《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入地森检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以及其它调运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检疫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局造林森保科专职检疫员审查后并签发检疫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颁证告知及送达
许可收费: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收取植物检疫费。收纳标准皆按货值的百分比: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检疫0.8%,产地检疫0.4%征收;林木种子调运检疫0.2%,产地检疫0.1%;木材调运检疫0.2%;药材调运检疫0.5%,产地检疫0.3%;果品调运检疫0.1%,产地检疫0.05%;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0.2%。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另送达10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七: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许可依据:《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9条。许可对象: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2、森林公园内实施原有规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已制定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3、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与公园的总体规划相协调,有益于公园综合品位的提高。许可材料:
1、《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一式三份;
2、项目定点的图面材料;
3、项目设计方案。
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局造林森保科(绿化办)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局造林森保科负责人审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局造林森保科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颁证告知及送达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另送达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