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_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土地管理
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规范用地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私自交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两区”实际,现就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查土地私自交易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 “两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就“两区”成立以来严格实施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切实加大了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力度,土地执法氛围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依然严重,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高发态势还没有从根本得到有效扭转。“两区”各乡(镇)各部门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对保障发展、—1—
保护耕地、保护干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保障“两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方百计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积极推进土地执法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乡(镇)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作用,建立和加强村级土地协管员队伍,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的信息报告责任制度,切实提高违法用地的发现率。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罚、处分,对制止无效或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案件及责任人员,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书面抄告或移送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抄告单后,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按土地审批程序取得相应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办理通电、通水、通气等业务;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和未经批准非法建设商铺、市场的单位(个人),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登记后实施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2—
规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能,密切配合,确保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三、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合查纠机制
(一)农业、林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林地的保护监管工作,水利、交通部门要重点做好涉及河道、和公路等区域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查处领导小组和综合防控队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
四、严查土地私自交易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自交易土地的行为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两区”的土地市场秩序。以下几种形为就是土地的违法转让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
—3—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五、强化考核考评,严格落实问责制
(一)建立土地执法考核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订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考核。
(二)建立违法用地预警和领导约谈制度
各乡(镇)违法用地及私自交易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时,由“两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警;达到10%时,由“两区”领导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保“两区”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15%。
(三)建立土地监察重点乡(镇)整改制度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涉土地信访和维权维稳工作,要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土地违法案件高发
—4—的乡(镇)列入土地监察重点地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暂停其各类建设用地审批。
(四)建立违法用地问责制度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土地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同时,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
4.对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
各乡(镇)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5—
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