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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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省政府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意见》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十一五”期问为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含饮水困难人口下同专门安排的资金包括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省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及省、市、县相关配套资金。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管理并按账目进行报账。县级财政部门是报账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工程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根据年度确定的投资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第六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文件20个工作日内赢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规划本级设立的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专户并下拨中、省专项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市级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文件20个工作日内应足额落实县市、区配套资金并划转县级设立的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专户。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接计划执行完毕若专项资金出现结余结余资金仍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报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 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报账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提出报账清单并附有关原始凭证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和汇总并根据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后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报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报账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县级财政直接报账账。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管理机构实施报账。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相应制定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细则明确开支范围规范报账程成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细则应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管县还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开支的范围: 依据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后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县市、区财政部门对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产生的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开支范围包括

1、人工费不包括群众自筹投工投劳部分 2、材料费 3、设备费 4、建安工程费。二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不得列入的开支 1、通讯费 2、交通工具购置费 3、办公及招待费

4、检查验收费

5、间接费。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列入预算不得在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中提取。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试试报账管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并参与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招标制及公示制等相关制度。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和水利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发展改革、扶贫、卫生、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中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1、项目实施并对报账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2、向县市、区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县市、室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合同或协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计划文件等下同。二县市、区水利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

1、指导组织项目实施、核实项目完成进度

2、初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3、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三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中央资金部分 四县市、区扶贫办主要负责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扶贫整合资金部分 五县市、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水质的监测管理。

六、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1、对项目单一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复核重点审核 1 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 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3 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4 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

2、及时、足额兑现资金。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下达计划、资金预算和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的资金申请并视项目实施单位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可预付30一50的启动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待项目实施单位启动资金完成报账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讲求质量、效率优先”的工作原则明确工作时限集中分批实施报账也可再次拨付资金。若需再次拨付资金根据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的资金申请和报账承诺并视项目实施单位具体情况可再拨付10—30的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工程实施报账管理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验收使用一年若未发现质量问题财政部门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和申请报告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维修费用拨付。

第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未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签或相关部门会签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扶贫、卫生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定期对报账项目资金进行检查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对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反映问题及时核实查处。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农村饮水工程指挥办公室、扶贫、卫生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按规定设置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提供合法、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和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报账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扶贫办、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农村饮改水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陕水发�6�72002�6�83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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