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_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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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2011年度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
预算安排公示
为确保县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资金透明度,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切块)资金管理的通知》(长县政发〔2009〕65号)文件精神,现将长沙县2011年度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类别、金额、用途及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等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资金类别及用途(1000万元)
(一)“产学研”扶助资金(50万元)
支持和鼓励以企业为主导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和“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建立向社会公开的,能推动行业发展的公共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深度对接,实现“产学研”相结合。
(二)“企业管理升级活动”配套资金(50万元)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推动企业全面升级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支持并组织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长沙市工信委主办的“企业管理升级进区县活动”。
(三)主导产业发展引导资金(350万元)
1.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配套产业化专项
主要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配套链的工业企业;支持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合理经济规模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支持企业改善装备条件,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
2.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专项
着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支持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和市场网络建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机构补贴、股权融资奖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等。
(四)重点技术攻关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
主要用于主导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项目补助。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核心体系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重大创新项目及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项目实施建设以及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等。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100万元)
专项用于扶持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经费(50万元)专项用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的各项费用。
(七)节能技改资金专项(200万)
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技改、电机系统节能技改、绿色照明系统技改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八)推广利用新能源及淘汰落后产能(60万)支持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能源替代工程的重点示范项目;支持主动淘汰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范围的落后产能;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九)节能宣传培训(40万)
支持能耗评估体系建设、节能宣传、节能知识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考察与对外交流、节能展览等。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有关事项
拟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遵循下述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和向统计部门据实填报数据信息;
3.企业对项目资金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实行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4.项目实施单位需出具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5.企业各出资人按约定出资到位,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到位。
(二)申报程序
1.每年4月底以前,按照县工信局的统一要求,各乡镇(街道)经贸(济)办组织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申报。
2.所有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逐月填报项目建设进度表,报县工信局产业指导科。
3.所有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打印后胶装,都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备案文件、环评批复、审计报告、本年度会计报表等),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经各乡镇(街道)经贸(济)办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工信局产业指导科。
4.节能项目的申报由长沙县工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打印胶装,都需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三)有关事项
1.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使用(包括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除奖励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同年度内不重复安排。
2.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县工信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投产达产情况。
3.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县工信局将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资金等办法处理,并取消其今后三年获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4.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长沙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长沙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