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_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办理过个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该都知道,每月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条例》一次性给予的奖励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基本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现将我们制定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里的独生子女补贴专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发送的独生子女补贴,一般援引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通常理解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给予的每月10元的奖励,不并入其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所得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认可,没有疑议。关键是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是否也免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意见并不统一,部分税务机关人士认为免税的是“独生子女补贴”,补贴通常理解是按月发放的,而条例中的其他奖励都是一次性的,已经不是“独生子女补贴”了。

为此,北京地税曾在京财税[2003]1604号明确此问题: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此文件只对北京地区有效,其他地方除广东外,并未发现类似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此问题总局网上答疑曾隐含做过说明,只要条例内的补贴都免征个税。发放独生子女津贴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2012-06-04 问题内容:

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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