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练习_模拟法庭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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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目的和内容
(一)实验目的1、掌握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民事诉讼司法文书的格式和撰写方法。
2、掌握我国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基本环节和流程。
3、提高法庭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4、培养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
5、提高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案件的能力。
(二)实验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请对下列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然后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诉讼角色写作相关的司法文书,并组织和参与民事一审开庭的审理。
二、实验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0日深夜,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董事长张有福加班后回家。在走到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的头上,致其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经过39个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70多天、花掉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张有福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并伴有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张有福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随后,张有福将居住在67号楼二楼及以上的20户居民和负责幸福花园物业管理的长城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二)证据材料 证据1;张有福陈述
张有福,男,35岁,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69号楼3单元201室,家有一未成年男孩(3岁)和妻子三口人。
2008年5月10日深夜,我加完夜班回家,在走到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楼下时,一个东西突然砸在了我头上,我当场昏迷倒地。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目前,我已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并且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扶养小孩。
证据2:票据若干张
深圳市人民医院医疗费、护理费票据7张,共147268元。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票据8张,共3820元。
证据3;法医鉴定书
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深公法医监鉴字[2008]第36号
„„
鉴定结论:
根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张有福已形成三级智力障碍残疾,基本丧失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
鉴定人:主任法医师:洪秀玉(签字)
主检法医师:廖海(签字)
2008年9月28日
证据4:深圳市公安局证明
证
明
我局世纪城派出所于2008年5月10日晚接报警称,世纪城幸福花园有人被高空坠物砸伤,我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伤者交120送市急救中心救治,并进行了相关的现场走访和调查,基本上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在对现场勘察和对有关人员调查后,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坠落物下落路线为平缓的抛物线,而非垂直或近似于垂直下落;该坠落物究竟为何人所抛,我局无法查清,但可以认定的是该坠落物极有可能来自于该小区67号这幢楼。具体伤人物品为玻璃烟灰缸。
鉴于该案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不予立案侦察。
深圳市公安局(章)
2008年8月15日
证据5:烟灰缸(如图)
特征:玻璃制品,蓝色圆形,重约1㎏
证据6:证人陈偶然证言
陈偶然,男,64岁,汉族,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物业临时工,住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物业职工宿舍。
2008年8月15日大约晚上11点多,我在67号楼下清除垃圾,突然听见67号楼前面的行人道的中间段有人尖叫,我赶过去发现有人倒在地上,头上鲜血直流。于是我赶快打110和120,后来120车把人送走了。
120走后,在昏暗的路灯下,我们借着物业保安的手电筒,看到地下有一个沾满鲜血的硬件东西,后来有人用布擦干净后发现是个烟灰缸。
67号楼前面(南)有一条宽约5米的人行道,再往南是个花园,花园大约宽100米。67号楼有2个单元,高6层,每单元每层2户。当晚天气很好,没有风,也没有下雨,平时路灯就有点暗,再加上最近路灯坏了几个,还没来得及换,因此,无法看清当时烟灰缸是怎么掉下来的。
证据7:长城物业公司服务承诺
长城物业公司将努力为业主排忧解难,创造一个安全、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我们追求物业管理服务“零投诉”,同时人们将推出“一话通”以便全方位快捷地向您提供优质服务,为此,我们向您承诺如下:
一、每年365天为您服务,管理服务人员每天24小时全程值班,我们尽一切可能保护您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当您遇到任何困难需要帮助时,请拨打“一话通”:6666110。
二、当您室内水、电、电话等出现故障,可直接致电管理处,维修人员接报后,将立即赶到现场,小故障当场解决,若一小时内解决不了的,则尽可能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业主承诺修复时间。
三、我们的服务方式采用首问负责制,杜绝工作中的消极怠工办事拖拉现象,我们真诚接受业主监督。对怠慢业主或者索取贿赂的员工,可直接向管理处投诉,一经查实,立即严肃处理。
证据8:长城物业公司陈述
我们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
尽管我们承诺“尽一切可能保护您的财产及生命安全”,但我们并未承诺“100℅保护业主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我们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
烟灰缸从天而降,砸伤业主是我们无法预料、也无法阻止的事件,让我们就这样的事件承担赔偿责任,是任何物业公司都不能承受之重。
我们认为,对于本事件我们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受害人愿意与我们友好协商的前提下,我们愿意向受害人提供1万元的经济补偿。否则,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有福对我们公司的全部诉求。
证据9:张武辜陈述
张武辜,男,38岁,住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1单元201室。砸伤人的玻璃烟灰缸不可能是从我家窗户和阳台上扔下来的,因为我家南边的阳台和窗户外都装有铁护栏,铁护栏的网格直径小于玻璃烟灰缸的直径。因此,该玻璃烟灰缸不可能从我家窗户和阳台上扔下来。基于此,该烟灰缸伤人事件与我家无关,我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证据10:陈有幸陈述
陈有幸,男,25岁,住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2单元502室。我家一直就是我一个人居住,家里没有烟灰缸。而且,5月10日那天晚上,我和我的女朋友张鲜艳等人在歌舞厅唱歌,直至次日凌晨2点多,我才回到家。因为,该烟灰缸不可能是从我家扔出来的,我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证据11:证人张鲜艳证言
张鲜艳,女,24岁,住世纪城嘉诚花园18号楼3单元302室。
5月10日晚上大约9点多,我与陈有幸及其他几个同学在世纪城附近的歌厅唱歌,一直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我们才离开歌厅,然后各自就回家了。
证据12:住幸福花园67号楼二层及以上其他18户居民陈述
我住在自己的家里,这是我的自由,也是我的权利,凭什么说我们往下扔了烟灰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谁扔烟灰缸的情况下,让我们大家一起承担责任,这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是的,不可否认,受害人很冤,他走在马路上无缘故无故地被人给砸成残疾了。但是,我们也冤啊,我们没扔东西砸人啊,却要我们承担责任。我们挣钱也不容易,我们这些人,有的是双双下岗,根本就没有固定的收入,有的家里还有瘫痪多年的老人。总之,无论是于法于理,在没有证据证明烟灰缸究竟是谁扔的情况下,让我们大伙一起承担责任,都是不应该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