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社保经办政策培训_社会保险政策培训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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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高新区社保业务经办培训

材 料 汇 编

(登记征缴部分)

天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前 言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形势、新需求,高新区社保分中心深入贯彻高新区两委 “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有效开展,积极落实高新区“作风建设年”活动方案的具体实施。在市社保中心的正确领导下,落实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标准建设,认真落实公开四项服务承诺内容。现结合参保单位、个人提出的热点咨询问题,侧重经办实际,特意整理编辑了《高新区社保分中心社保业务经办培训材料》系列选编。

为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我们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根本宗旨。这次编辑的《高新区社保分中心社保业务经办培训材料》系列选编详尽的描述了高新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与待遇支付等大部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经办流程以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对广大参保服务对象有所帮助。

本文只适用于目前高新区社保经办业务,属于内部整理资料,仅供参考使用。如遇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变化之处,将最终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以此说明。由于编辑时间紧迫,难免存在纰漏,希望多多谅解,并提供宝贵的建设性意见。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高新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培训材料

(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基本业务经办事项提示如下:

一、201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安排意见,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201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在社保高新区分中心参保缴费以及新参保的全部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核定。

(二)申报程序

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已展开,为规范做好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缴费基数申报操作

网上申报参保单位须在办理2014年1月份网上申报缴费时,先通过申报信息管理模块下的“缴费工资申报”程序将本单位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逐个重新核定录入后,方可进行当月的申报结算操作。

2、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工资”栏按照本人 上年度月均工资即应付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应付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缴费基数的核定及签字确认

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应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4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其中,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特别提示:社保机构网上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必须自行打印《缴费名册》,要求全部参保职工进行缴费基数签字确认。经职工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参保单位自行留存,待社保高新区分中心组织开展缴费基数复核工作时再提供核查。

4、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自2014年2月起,社保高新区分中心将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月均工资、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我们将本着以下原则重点抽取参加复核的单位:

(1)应付工资与缴费基数明显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2)职工缴费基数全部为下限缴费的用人单位;

(3)发生重大罢工、上访、仲裁、诉讼等事件,职工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

(4)职工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5)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6)每月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三)核定处理

对经复核存在少、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问题单位,社保高新区分中心将据相关法规规定下发催办文书,责令问题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将依法提请劳动监察。

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相关概念解释

1、企业缴费工资(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实际发生数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津劳险[1998]38号))。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2、应参保人员:指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取得一个月劳动报酬人员(应参保人员包括外籍人员:非中国公民)。

3、可以不参保人员:(1)离、退休反聘人员;

(2)在外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只需在 新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3)实习学生(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4、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国家规定限额内)。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 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

三、自2014年1月起调整的有关经办规定

网上申报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在办理网上人员增、减操作或补征集操作手续后,需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高新区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继续在网上提交结算,未提交资料的参保单位将无法审批通过,具体规定如下:

(一)网上操作人员增加后需提供:

1、从网上打印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增加变动名册》;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网上操作人员减少后需提供:

1、从网上打印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减少变动名册》;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或双方签署的解除合同证明(需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

3、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员的可与社保高新区分中心联系办理。

(三)网上操作人员核定基数补缴费后(只能补缴间断缴费6个月之内的或新参保补缴3个月之内的)需提供:

1、从网上打印的《天津市社会保险核定基数补缴费申报名册》;

2、参保单位上报书面补缴申请;

3、需补缴时间段的工资发放明细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理文书;

四、窗口办理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操作的增、减员有关规定

1、缴费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

2、增员原因属于新招工、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首次参保缴费的,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3、外籍人员增加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外国人就业登记证或专家证复印件;

4、减员时需提供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属于外籍人员减少的,需提供外籍人员就业登记证注销证明材料。

五、调整缴费基数及特殊情况补缴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一)调整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以下资料:

1、稽核查处的,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复印件;

2、劳动监察查处的,提供《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复印件;

3、仲裁裁决的,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4、法院裁决的,提供《法院民事裁定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5、缴费单位自查的,提供参保单位提交的补缴申请(需加盖公章,补缴本人签字)、参保单位与补缴人签定的补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补缴费期间补缴人工资发放明细或台帐和详细的情况说明文字材料。

(二)补缴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征养老保险费或为参保职工补征首次参保缴费前养老保险费的,不能直接通过网上审核,应在网上申报系统先进行缴费人员增加操作并通过审核后,到社保高新区分中心经办窗口办理。

1、补征时间距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含)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及补征申请等凭证进行审核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加盖公章后办理补征手续;

2、补征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不足36个月(含)的,需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加盖公章后办理补征手续;

3、补征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含)的,需经区县人力社 保行政部门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补缴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审核后,持相关审批材料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加盖公章后办理补征手续。

六、工伤费率浮动调整情况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行年度核定,于每年4月,在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前统一完成核定工作。核定范围为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属于二、三类的缴费单位。新成立或初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单位,不参加浮动费率核定。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即下浮二档;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即下浮一档;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即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即上浮一档;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即上浮二档。

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恶意骗保等行为的,打破现行一年浮动周期限制,自被查实的次季度首月起(即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费率即时上浮到本行业最高费率水平,且一年之内不得下浮。

对连续两年支缴率均高于300%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时参照上一风险较大行业类别费率政策进行调整。即二类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符合设定条件的适用三类风险行业费率标准对其进行浮动调整。

工伤发生率是指上年度内,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的人数(不含老工伤人员)占该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的比例。用人单位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

浮动费率在按支缴率计算调整的基础上,凡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用人单位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单位,其浮动费率再做如下调整:

(一)按照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不予下浮,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二)按照支缴率计算应当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的,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三)按照支缴率计算应当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120%的,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全市工伤平均发生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纳入工伤发生率统计范围的工伤登记人数除以全市参保缴费人数确定,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执行,公布时间为每年一季度。

七、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

(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出手续注意事项:

1、需在我分中心已经暂停缴费;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3、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社保机构提供);

5、同时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出时,需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提供);

6、如本人不能办理时,转出单位代办需携带单位公章,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有转出人签字的代办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7、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人员,需携带转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社保卡及复印件(一份)到我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清户手续。

(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手续注意事项:

1、需在我分中心已经参保缴费;

2、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及单位一个月内一次性办理异地转入2人及以上的需经高新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后携带批复资料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3、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二份);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提供);

6、同时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时,需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提供);

7、如本人不能办理时,转入单位代办需携带单位公章,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有转入人签字的代办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8、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人员,我分中心在出具《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请叮嘱转出地社保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一并寄给我分中心,缺一不可,否则无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八、填写报表规范要求

征缴业务各类申报表填写规范说明如下:

1、签章齐全。所有申报表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位置在报表左上角单位代码处)、单位制表人及负责人均须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2、内容完整。各类申报表不允许有空项,必须填写完整,如确无内容的选项可依具体情况填写“——”或“0。”

3、笔迹清晰。各类申报表一律用黑色或蓝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明了,不允许用繁体字。如采取打印方式的,格式必须按照原版申报表格式设置,不允许随意更改报表样式。

4、涂改规范。在填写申报表时发生填写错误需涂改的,在涂改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超过2处以上须重新填报,未加盖公章报表无效,不予受理。

5、当月网上申报成功后,需打印《缴费通知单》。如有人员增减、补缴等操作,需打印《职工增减变动名册》及《核定基数补缴费审核》一式2份,一份单位留存,另一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凭证资料报送社保高新区分中心。

特别提示:网上申报正常结算报表必须自行打印备查,凡打印各类申报表的一律用A4白纸,不允许用作废的草稿纸打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白纸上,且不能颠倒复印。

九、加强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审核管理

参保单位或个人缴费人员申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时,应填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及以下相关材料复印件:

1、申请修改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等信息的,需提供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申请修改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等信息的,需提供参保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申请修改个人身份信息、参加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个人相关档案资料;

4、申请修改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区县人社部门审批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5、申请修改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缴费年限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相关缴费凭证;

6、申请修改审批医疗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区县人社部门审批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7、申请修改专业技术职务、劳动模范标识,残疾军人、残疾等级、文化程度的,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

8、申请修改补贴标识、人员标识、被征地农民标识等人员标识的,需提供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或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9、申请修改延迟退休起始时间、延迟退休截止时间的,需提供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

十、几项特殊情况说明

1、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直接后延缴费。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办理趸缴核定,缴费基数按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但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后延缴费,先到区县人力保障部门备案确认《后延缴费退休申请确认表》,后延人员不再核定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险种。

3、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没有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或后延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标准应按照达到上述年龄的时间确定,基本养老金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退休审批前的待遇基金不予补支。其达到上述年龄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

4、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德、中韩社会保险互免协议,参保单位提供德国、韩国开具的《社会保险互免协议》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德籍参保人员可不核定养老及失业保险;韩籍参保人员可不核定养老保险。

5、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十一、网上申报常见问题及原因

(1)缴费人员增加时,系统提示“该人员在原单位未做减少”。原因有两个:一是待增加人员在原单位未做减少。二是待增加人员为个人缴费人员,需要到原个人缴费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转出业务;(2)缴费人员增加时,系统提示“新增人员社保卡信息与系统不符”。解决处理办法:请携带新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临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预读操作后再在网上增加,如仍无法操作的请携带新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增加变动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到社保高新区分中心经办窗口办理;(3)待减少人员未通过审批,提示“职工在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后方可减少”,原因是职工与当前参保单位存在未解除的工伤保险关系,应带公章到社保高新区分中心工伤支付窗口办理解除工伤关系后在网上删除未通过信息重新申报减员;(4)提交结算时提示“存在未审核的记录,请复核”,遇此情况需通过“待提交信息”菜单提交申报信息后再提交结算。

特别提示:只有当办理完所有网上增减及补征申报业务和社保高新区分中心柜台特殊业务后,才可以发出提交结算指令。提交结算后,当月不能再通过网上申报做任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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