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_邮政业务发展奖励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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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某某县旅游业发展,促进某某旅游企业、旅游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某某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本县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按中共某某市委 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06‟17号),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省、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1.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或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2.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

3.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或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还未妥善解决的;

4.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5.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七条 旅游宣传促销奖

1.对参加市级以上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申报展台的旅游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举办市级以上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节庆活动举办规模和效益,协助企业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积极开发本县特色旅游线路(产品)并对外销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协助企业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申报奖励。

第八条 品牌创建奖

5.支持旅游景区打造品牌。对首次评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6.鼓励特色民居客栈(民宿)开展星级创建工作,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居客栈(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床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

1.对于当年开发注册、包装上市的旅游商品,每个品种奖励1万元。

2.在全国、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

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奖 1.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 2.旅游规划编制;

3.景区开发、线路整合升级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旅游道路、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等项目;

4.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交通标示牌、自驾车营地建设等;

5.旅游精品线路的服务设施配套、改造、升级、完善,包括

4.申请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园区的推荐材料或证明; 5.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6.按规定要求上交的其他附件;

7.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核对原件。

8.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申报审批流程

1.申报奖励的时间为每年12月,考核、审查的时间为次年1月,次年6月30日前兑现考核奖励资金;

2.申报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县旅文广体局、县财政局审查,提交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审定;

3.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奖励项目以年度为计算单位,每年度实行考核。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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