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_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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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辽公通(2010)28号
2010-2-24
各(分)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 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行政处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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