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福利区宿舍楼工程_福利网us免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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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 承包人:三明市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三安福利区宿舍楼工程 1.2 项目隶属: 1.3 工程批准文号:
1.4 工程所在单位:三安福利区
第2条 工程内容:三安新建3幢福利区宿舍楼工程。详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第3条 开工日期:2011年4月6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30日
第4条 质量等级:合格。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第5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本工程主体工程和关键部分不得分包,依法可以分包的,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第6条 合同价款:约700万元。第7条 计价依据
7.1 工程量按审查后的施工图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计算。7.2 直接工程费计价
7.2.1本工程土建部分按(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安装部分按(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含调价文件)中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其人工、辅材、机械台班的单价按相配套的价格文件计价。拆除单价及定额不足部分由双方根据现场实情协商定价。7.2.2 主要材料:
木材、竹及零星用材由承包人供应,按《泉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同期预算价结算,除此之外的主材、地材(水泥、砂、石子)及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发包人核定价结算。
7.2.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在发包人仓库内(距施工现场约5公里)提运的运杂、采保费按每吨20元由承包人税前包干。
7.2.4 本工程混凝土标号C25(含C25)以上采用集中搅拌混凝土(水泥用旋窑水泥),集中搅拌混凝土是否采用泵送,以现场签证为准,并套用相应定额子目;混凝土标号C20(含
#C20)以下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水泥用32.5旋窑水泥)。7.3 措施费:
7.3.1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按本合同第7.2条结算。
7.3.2 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费如有发生时按实计取。
7.3.2本工程不另计取夜间施工费、风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其他措施费。
7.4 本工程的直接费初定按本条第7.1点、第7.2点、第7.3点计价方式计算值的99%计取。同时执行三安机动部相关文件。
7.5 本工程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劳保费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间接费、利润合计按直接费的5.86%计取(暂估)。
7.6 本工程完工后,根据三钢基建技改处2010年4月1日执行的取费标准,按造价科审核后工程造价对第7.4条、7.5条进行相应的调整。
7.7 税金按福建省现行规定计取。
第8条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现行统一规范及设计说明。第9条 图纸
9.1 图纸提供日期:2011年4月1日开始陆续提供; 9.2 图纸提供套数: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4套。
第10条 发包人工地代表:邱民清、曾金德、;承包人工地代表:张志勋、李剑峰。双方工地代表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负责协调解决现场有关事宜。第11条 发包人工作
11.1 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11.2 标定水准点与座标点位置。第12条 承包人工作
施工用水、电发包人提供水、电源接点,承包人自行接线安表付费使用。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 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延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税前)万分之二罚款; 13.2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属承包人原因)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税前)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13.3 钢结构件的制作必须是工厂制作,发包人只提供钢结构成品或必需现场组装的钢结构半成品的临时堆场。承包人未发包人批准同意而在施工现场制作钢结构件,则按现场制作的钢结构件重量,按1000元/吨扣罚。
13.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有关规定作业。发包人就此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每次酌情按300元至1000元处罚。
第14条 检查与返工
施工期间或检查验收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无偿返工,工期不顺延;如因图纸差错造成的返工,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第15条 工程变更签证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及现场更改项目安装完后,7天内提交变更签证单,超过7天视同放弃。发包人现场代表收到变更签证单后,7天内给予核实确认,延期视同认可。
第16条 工程质量评定部门: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机动部。
第17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隐蔽前两天,由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共同检查,并办理检查验收手续。
第18条 工程款预付:无。第19条 工程款支付
19.1 工程款采取每月支付,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19.2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及其造价书、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发包人应于下月内按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80%审核签发,并通知财务付款。
第20条 材料供应方式
20.1 钢材及其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发包人相关文件执行。
20.2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购买前必须提供厂家、型号、规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购买;材料到货后应提供材料的合格证、质保书、理化成份报告单,以发包人代表验收签认后方可使用。
第21条 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21.1 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代表收到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双方有关部门验收。
21.2 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交清完整的竣工资料,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50天内进行审核确认。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财务结清除保修金外的工程余款。
第22条 保修:按国家现行规定,在正常条件下使用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免费保修。工程留5%保修金于发包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第23条 安全、环保施工
23.1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条例进行施工,并遵守三安相关规定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环保应符合现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规定。
23.2 承包人必须按照《福建省人中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责任自负,按法规处理后才能结清工程款。
第24条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发包人: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 承包人:三明市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