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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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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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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强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强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东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强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强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强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模拟法庭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

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4)

不准吸烟;

(5)

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6)

不得发言、提问;

(7)

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东、李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李强到庭。

(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东、李强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王(被):我叫王东,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王(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王(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王(被):都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被):我叫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李(被):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李(被):都收到了。

审判长: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注:在真正的法庭上,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能旁听)审理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审判长: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李强辩护;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到庭参将诉讼。

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被):听清楚了。李(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被):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被):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

东吴市人民检察院

东检诉刑诉〔2009〕50号

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0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被告人李强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强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强,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东、李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军、杨阳的证言; 2.被害人刘刚的陈述;

3.被告人王东、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4.东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法鉴定结论书; 5.东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东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强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王(被):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王(被):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王(被):都是实话。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王(被):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王(被):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王(被):我和李强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李强打了他一个耳光,我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李强还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王(被):50块钱,钱是李强拿的。公诉人:砸陈刚的砖头呢?

王(被):砖头是我在地上捡的,逃跑的时候也就随手扔掉了。后来警察带我去找过,但是我不能确定是那块砖了。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王(被):去网吧上网了。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王(被):抢完后,我和李强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王(辩):你和被害人陈刚是否认识?

王(被):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时没什么来往的。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强到庭,被告人王东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李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被):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被):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李(被):都是实话。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被):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李(被):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李(被):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李(被):50块钱。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李(被):去网吧上网了。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李(被):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

要走上这条路呢?

李(被):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课。

审判长:因为被告人李强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审判员:被告人李强,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李(被):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

审判员: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李(被):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到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将按照证据的种类,逐一向法庭举证:

(1)首先宣读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6-9页。王东是这样供述的: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其和李强从网吧出来,没钱了,就商量一起去抢点钱,后来两人就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看到隔壁班的陈刚一个人往学校走,两人决定找陈刚下手。其还从地上捡了块砖,两人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陈刚要钱,他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他头上砸,他头上流血了,就不敢反抗了。李强就开始搜陈刚的身,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旁边有人经过,我们拿着钱就跑了。(2)接下来宣读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25-28页。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王东抢劫的犯罪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下面宣读被害人陈刚的陈述,在公安证据卷34-38页。被害人陈刚是这样陈述的: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其从外面回来,走到学校附近的小路时,其身后突然窜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上来就一手搂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其刚想反抗,另外一个人手里举着砖块说:再动就砸死你。其不敢动了,那两人将其拖进路边的树林,便开口问其要钱。其不肯,那个一上来搂住其脖子的人打了其一个耳光,其还是不想给钱,那个手里拿砖块的人就用砖块砸了其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其不敢反抗了。那个搂住其脖子的人就开始搜其身,在其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钱。后来路上好像有人经过,两个人就逃掉了。那两个抢其钱的人好像就是和其一个学校的学生,其中那个拿砖块砸其头的人好像就是其隔壁班的。这份陈述主要证实被害人陈刚被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4)下面宣读证人证言,首先宣读一下证人胡军的证言,在公安证据卷42-45页。证人胡军证实:2009年1月20日晚上9点左右,我正在宿舍里看书,突然我的室友陈刚从外面推门而入,头上还流着血,气喘吁吁的对我说:“我在外面的树林里被两人抢了50块钱,他们就是就是我们学校的,其中一个人就是我们隔壁班的,他们还把我头打破了,快报警。”我立刻就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了,大概10分钟后你们警察就来了。(5)下面宣读证人杨阳的证言,在公安证据卷51-53页。杨阳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吴某电子厂员工,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我下中班回家,走到东吴农机技校旁边的马路时,我看到两个小青年,大概20岁上下,一高一矮,慌慌张张的从树林里跑出来,往东跑掉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6)下面宣读几份辨认笔录并出示照片,分别在公安公诉人:请法警出示辨认照片。证据卷72页、74页、76页、79-81页,照片在证据卷82-89页。第一份是被告人王东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王东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即是李强,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是陈刚,是其与李强抢劫的被害人。第二份笔录是被告人李强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李强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即是王东,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是陈刚,是其与王东抢劫的被害人。第三份笔录是被害人陈刚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陈刚指出,照片中的2号男子(即李强)就是在抢劫过程中搂其脖子、打其耳光并搜其身的男子;照片中的7号男子(即王东)就是在抢劫过程中持砖威胁其,后来还用砖砸其头的男子。第四、第五、第六份笔录系被告人王东、李强、被害人陈刚对抢劫地点的辨认,经辨认抢劫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小路边的树林里。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7)下面宣读现场勘查笔录并出示照片,在公安证据卷90-102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马路边的树林,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公诉人:下面请法警出示一下现场勘查的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8)下面宣读东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在公安诉讼卷25-28页。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9)下面宣读发破案经过及抓获。在公安证据卷第1页。2009年1月20晚上8点42分,东吴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农机技校有人被抢,还被歹徒打伤了。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被害人陈刚称,其在学校附近的路上被两个年青人拉到树林里抢走了50元钱,还被人用砖头砸伤了头。那两人就是该校学生,其中一个就是其隔壁班的。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东、李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线索发现王东和李强在学校附近的网通家园网吧上网,民警遂赶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查,王东、李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份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王东和李强没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0)下面宣读两份户籍证明,在公安诉讼卷1-2页,第一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东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8月20日,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王家湾村7组83号,该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东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第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的出生日期是1991年5月20日,住江苏省丰县榆树镇李圩村8组12号,该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份收条,在公安证据卷105页。收条的内容是:今收到王东的父亲王开明,李强的父亲李有发共同退赔的人民币50元及赔偿的医药费人民币500元。收款人是陈刚,时间是2009年2月8日。该份证据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近亲属已为两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陈刚进行了赔偿。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被):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辩):提供一份王东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东在老家的时候一直是一个老实、乖巧、懂事的孩子,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力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李(被):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李(辩):提供一份李强中学时的班主任杨云的证词,证实李强在中学时一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高考的时候也是以比较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的。(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东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王东、李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王东、李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两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至本市农机技校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暴力的手段对途径此地的陈刚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王东、李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抢劫公民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王东、李强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李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应吸取的教训: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该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该罪在实施时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因此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两名被告人抢劫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严禁的,属于暴力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两被告人虽然都是大学生,但是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胆大妄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此公诉人希望两名被告人,不要因此自暴自弃,而是要好好服刑,好好改造,同时要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一时的贪念而铸成大错。你们都还年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记住,只有通过正当途径赚来的钱才能花得心安理得,希望你们在今后人生道路上,都能认真学习、知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王(被):由辩护人帮我辩护。李(被):由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首先由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东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为履行法律赋予我的职责,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现在,我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以下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但下列情形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希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得到体现。

其一、被告人王东一贯表现较好,以前也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是初犯。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毕竟他才刚满十八周岁,而且还是个大学生,教育的可塑性大。而且在辩护人提审他时,王东也多次向我们表达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意愿。

其二、被告人王东犯罪动机单纯,其供述自始至终就是“搞点钱,上上网,吃吃饭。”尽管这一动机不仅违 法而且幼稚,但其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三、被告人王东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

其四、被告人王东的父母已退出赃款,并已对被害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东作案时因为年龄较小,在没能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一时糊涂所至。另外,王东能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且悔罪深刻,系初犯,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恳请法庭在对王东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形,从轻处罚,给王东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东吴新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强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适用刑罚问题,辩护人有话要讲,请法庭允许:

今天在场的公诉人也好,审判员也好,包括辩护人在内,都曾经办理过不少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相信其中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就是在本市有正当学业,李(辩): 本该有着良好前途的孩子,在聚在一起娱乐之余,有的为了获取一些游戏费用,有的仅仅为了体验一种威风八面的感觉,实施了所谓的抢劫行为,最后锒铛入狱。之前他们几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不知不觉中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最后,往往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的亲人痛不欲生,他们的朋友扼腕痛惜,本案被告人李强就是这一类失足的孩子。

至于他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辩护人不再赘述。辩护人要讲的是现在面对这样一个幡然悔悟、低头认罪的孩子,究竟应当给予何种处罚?辩护人首先恳请法庭给他一个宽容的处罚。因为他们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但是还不能算是社会意义上的强盗。他们的作案有着一个共同的模式,即抢劫金额都不大,对象都是和他们差不多大的同龄人。而当时他们对自己向同龄的被害人的行为,都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才有胆子干。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被告李强人也曾经被其他同龄人抢劫过,但是年少无知使得他没有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错误认为别人能干的事情自己也能干,用报复的心态作了同样的错事。如今的铁窗生涯已经给了李强沉重的教训,对他来讲,其实人生已经为此付出了难以磨灭的巨大代价,他原来所憧憬的美好的梦想恐怕就此彻底灰飞湮灭了。

被告人李强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表现一贯优异,这次因为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他现在也已经翻然悔悟了,他的父母也已经为其退出了赃款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充分看到被告人李强改过自新的决心,对被告人李强减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希望和机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强强,爸爸妈妈实在是想不通,你怎么会走到了这一步。想想去年九月份,你拿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爸爸妈妈一起送你上大学,那是多么开心的事情啊。可是,才过去短短的几个月,你就因为抢劫走上了被告席,爸爸妈妈真的心痛啊!从小,你就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学习成绩也不错,你一直是爸爸妈妈的骄傲,也是爸爸妈妈的希望啊!你现在这个样子让爸爸妈妈怎么办呢?

你妈妈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她听说你出事以后,整个人就跨掉了,整天以泪洗面,不吃也不喝。我们家的条件是不好,但是,爸爸妈妈还是咬着牙供你上了大学,本以为等你大学毕业了,找一份好工作,我们也就熬出头了,可是,你却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你对得起我们吗?!

恳请法官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判得轻一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年龄较小,被告人王东刚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强未满十八周岁,还是个未成年人,且两人都是大学生,本来有着美好的前途,但是仅仅为了获取上网的费用,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真是令人感到可惜,又觉得可恨。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寻找作案目标,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两人均积极实施,采用了扼脖子、捂嘴巴,殴打,用砖块砸头的手段,并导致被害人头部的损伤达到了轻微伤,两名被告人虽然年龄较小,但是作案手段老练、残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两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赃款也已退出,对被害人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对被告人王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因为还是个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其可以适用“应当减轻处罚”。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补充?

王(辩):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东能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李(辩):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李强的一贯表现及悔罪态度,且还是个未成年人,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孩子他还小,给他一次机会吧!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补充。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上面关于被告人王东、李强犯罪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相关证据以及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本合议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被告人王东、李强,现在你们可以分别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王(被):上大学以后,我逐渐迷上了网络,被网络的虚拟世界深深的吸引,欲罢不能,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我们家在农村,父母都在外面打工,在支付了我的大学费用后,父母再也没有多余的钱来支付我玩乐了。我真的好后悔啊,我也没想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我对不起我的父母,他们含辛茹苦供我上了大学,我却另他们失望了;我也对不起我自己,这么多年寒窗苦读,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学,却没有好好珍惜!请你们相信我,我会好好改造的,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做人的。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

李(被):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在学校门口切同学点钱,只要数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希望法官能根据我比较好的认罪态度,能对我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的事了。没抢之前觉得这种行为挺牛的,也挺刺激的,但真做了以后,感觉一点都不好。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我家里人……

审判长: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十分钟之后宣布判决结果。(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

(十分钟后)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注:需说明一下,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庭审不公开,但应公开宣判,所以真正的做法是几天后重新开庭公开宣判,因今天是模拟法庭,故当庭宣判)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东、李强抢劫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东、李强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王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东、李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对被告人王东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强可适用减轻处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因本案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因而需进行法庭教育。

在最后陈述阶段,你们说出了你们现在的真实感受。从你们说那些的话中可以看出,你们的认罪态度都是好的,对自己的行为都有了一定的反省。

虽然你们现在已经被法庭作出了公正的刑事处罚,但在这里,作为一名法官,我想和你们多说几句。毕竟,你们将来的路还很长,有些道理应该动脑子多想一想。作为一名年轻人,首先应该有法制意识。不要以为自己离法律很远,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多学习、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要时时刻刻在头脑中绷紧法律这根弦,做每一件事之前,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是法律允许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识,才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小事上不警惕,往往会酿程大错。一种行为如果经常实施,就会形成习惯,如果一种不良行为形成了习惯,就会导致恶性循环,以致不能自拔。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向同学强拿硬要财物,这些做法都是很危险的,发展下去都很有可能都变成犯罪。

另外,青年人应该远离网吧,不要痴迷于网络。许多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痴迷网络,受到了网络的不良影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你们马上就要开始服刑了。我希望在这几年里,你们能好好思考一下我说的这些话,如果你们真的把这些话听进去了,记在心里了,这些话对你们的一生将大有帮助。我相信你们将来重新回到社会以后,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奋发努力,成为一名有知识,守法律,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被告人王东:谢谢您说的这些话,我将来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李强:您说的这些话我一定会记在心里的,在监狱里的这段时间,我会好好地反省自己,改过自新。

审判长:现在将被告人王东、李强带出法庭。

[两名法警齐步走到被告席,将被告人王东、李强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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