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_调解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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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务工遭不测 维权维稳促和谐
——鄂城区司法局快速调处一起异国务工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3月份,鄂州市凤凰街办司徒村3组村民邵爱荣(女,殁年42岁)由于家庭贫困,终于找到由十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到毛里求斯共和国务工的机会。2011年8月13日下午18时许,邵爱荣在毛里求斯下班回宿舍途中因横穿工厂门口公路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毛里求斯共和国交通警察部门根据该国交通法律规定:邵爱荣在此事故中横穿公路违反交通法规应负全责,故邵爱荣的死亡赔偿只获得了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美元及厂方的补偿金0.5万美元。2011年9月8日,邵爱荣的丈夫郭以龙带着其妻的骨灰回到武汉后,悲愤之余纠集妻子娘家(鄂州市新庙镇英山村)亲戚40余人到湖北省商务厅门口,要为死者讨个说法,现场形势严峻,矛盾一触即发。
当天晚上22时许,鄂城区委、区政府接到省委、省政府应急办公室电话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派鄂城区司法局、新庙镇英山村干部迅速组成调解专班,并由区司法局刘维平局长带队于当晚会同鄂州市商务局相关人员一同赶赴省商务厅。调解专班到达商务厅后,首先迅速与商务厅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对事故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积极找死者家属谈心沟通,稳定家属情绪。待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后,调解专班于凌晨1时连夜迅速组织死者家属方与十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方(以下简称公司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死者家属方坚持认为“其亲人是活人出国打工,现骨灰回国”,公司方作为派遣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出了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公司方则坚持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赔偿。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差距较大,双方为此相持不下,始终难以达成协议。调解专班鉴于双方人员情绪激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迅速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采取“背靠背”的调处方法,分组进行协调,分别向死者家属和公司方详细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双方处理此类纠纷的具体法律程序。至早上7时许,在调解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和周旋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公司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美元和厂方补偿金的0.5万美元除外)。同时,鄂州市商务局鉴于其家庭贫困,额外给予死者家属特困救助金5万元。
至此,该起纠纷在调解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快速圆满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溺水身亡起纠纷 快速调解化干戈 ——杜山司法所快速调处一起意外溺水身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4日,路口村一组村民万维火(男,殁年68岁)应邀来到杜山镇下王村一组村民朱耀贵家吃中饭(朱耀贵承包的鱼塘与万维火家的责任田相邻,两家关系融洽,经常互相帮助),并答应下午四点半帮助朱耀贵拉网起鱼。吃完中饭后,万维火给朱耀贵打了个招呼,说先回家给瘫痪在家的老伴送饭,然后再返回鱼池帮忙。下午三点半左右,朱耀贵请来帮忙摘湘莲的帮工到鱼池边的房屋喝水时,发现房屋前的鱼塘漂浮着一个帽子,怀疑有人落水,遂喊来数人在鱼塘周围寻找,经过大约15分钟的搜寻,在水中发现了已溺水死亡的万维火。
杜山镇政府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指派镇综治部门、司法所及相关镇干部组成维稳专班,赶赴事发现场介入协调。维稳专班人员于下午5时到达现场后,首先对事故发生经过及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充分了解事故原委后,及时安排殡葬车到现场,将尸体用冰棺进行存放。同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在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下,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任何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迅速组织当事双方的村委会干部分别做好各自村民的劝导工作,及时向现场围观人员说明案件真实原因,防止村民不明真相,散布谣言,激化矛盾。
在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后,维稳专班人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处。在调处过程中,专班人员了解到当事双方家庭关系一直较好这一情况,便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先由当事双方就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专班人员的建议。于是专班人员反复向双方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双方自行协商。当晚10时,在专班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朱耀贵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9月5日一早,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及时进行了火化并安葬。
至此,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通过维稳专班人员的积极协调和正确引导得到顺利化解,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确保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点评: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快速有效化解,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杜山镇政府措施得力,在得到相关信息后,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成维稳专班快速介入协调;二是专班人员考虑细致周全,现场处置得当,在了解事故原委后,对尸体进行合理处置,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还组织安排双方村委会干部及时向围观村民说明案件真实原因,有效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防止了矛盾激化;三是专班人员协调方法灵活,充分利用当事双方家庭关系较好这一有利因素,提出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合理建议,并全程陪同引导,促使双方最终自行达成协议,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
夫妻齐遭不幸 调解抚慰亡灵 ——庙岭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18日16时36分,华容区庙岭镇大廖村中邱湾村民卫正国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由葛店开发区开往庙岭镇时,不慎在庙岭发展大道向民生路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的俩人当场摔倒,其中摩托车驾驶者谢卫东(男,殁年43岁)当场死亡,乘座者吴谷红(女,殁年38岁,系谢卫东的妻子)摔伤,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亦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同时庙岭镇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庙岭司法所为主力的调解专班,赶赴事发现场介入协调。调解专班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在充分了解事故原委后,调解专班人员来到死者家中,反复向死者家属讲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极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并承诺一定会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此事。在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下,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任何过激行为。同时,专班人员又迅速找到肇事方,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继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从情、理、法的角度反复开导肇事方,要求他要面对现实,勇于承担责任,拿出诚意来进行赔偿协商。
事发第三天,专班人员在准备充分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司法所调解庭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在开始调解时,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分歧,且死者家属刚刚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一时难以平静,导致双方争论不休,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但专班人员丝毫没有气馁,继续反复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对肇事方建议其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受害者家庭的悲惨遭遇,切实承担起赔偿责任;对受害者家属反复强调只有合法、合理的诉求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经过专班人员数天的艰辛努力,双方终于在9月23日达成一致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安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万元整。
至此,一起同时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在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有效化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点评:这起同时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最终能得到有效调结,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庙岭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级部门敏锐性强,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庙岭镇快速成立了以司法所为主的调解专班介入协调,有效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二是调解专班人员责任心强,介入后能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劝导,稳定其情绪,对肇事方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并耐心进行规劝,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此纠纷;三是专班人员在调解陷入困境后,始终不离不弃,坚持在调解一线,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赔偿协议。
男子溺亡 调解止争
——蒲团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溺水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24日下午,凤凰街道百子畈村8组村民王炽刚(男,殁年41岁)在其好友高国尤承包的蒲团农科所鱼塘中独自钓鱼时,不慎跌落鱼塘,致其溺亡。高国尤发现后便迅速报了警,蒲团乡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对尸体进行打捞。下午16时许,死者遗体被打捞上来。警方在现场经过缜密勘查,确定死者系自己不慎跌落水中致死,然后及时通知了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接到通知赶到现场,见到死者遗体悲痛万分,扬言承包人高国尤如不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说法,将邀约亲朋好友一起来扯皮闹事。蒲团乡政府立即指派蒲团司法所迅速介入协调,妥善处理此纠纷。蒲团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指示后,首先在第一时间赶到死者家中,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同时耐心细致地向其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待死者家属平静下来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马不停蹄地找到承包人高国尤进行沟通。在与承包人高国尤交谈中了解到:承包人高国尤与死者王炽刚私交甚好,王炽刚多年前从八一钢铁厂下岗后,与其爱人在鄂城靠开副食店为生,他平时十分清闲,又酷爱垂钓,所以闲来没事的时候经常在高国尤承包的鱼塘钓鱼,高国尤也从没收过其一分钱,王炽刚平时来钓鱼总是带一些小礼品给高国尤。
在了解到这些内情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双方是好朋友这一基调,采取“背靠背”的调处方法,首先对死者家属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劝导,并告诉死者家属作为死者生前好友的高国尤在这起纠纷中也属于受害者,现在不幸已然发生,双方都要结合客观实际,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多为对方考虑考虑。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高国尤积极进行沟通,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并向其提出:作为鱼塘承包人,又是死者生前好友,鉴于死者家庭实际情况,是否能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补偿和安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周旋下,双方于9月26日终于达成一致协:承包人高国尤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拿出人民币5.5万元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和安慰。
至此,一起突发的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在蒲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被快速有效化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安宁。
点评: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快速有效化解,主要得益于:一是事故发生后,蒲团乡政府措施得力,迅速组织人力对尸体进行打捞,警方出警迅速,及时对现场进行缜密勘查,确定死者死亡原因,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乡政府的指示下介入及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劝导工作,有效控制了局面,防止了矛盾激化,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思路清晰、方法得当,充分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反复向双方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能紧紧抓住双方为多年好友这层关系,分别从情、理上进行引导,让双方进行换位思考,逐步改变双方的思想认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意外死亡纠纷起 跨市调处促和谐
——鄂州经济开发区跨市调处一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8月29日16时许,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三组村民胡耀宗(男、殁年32岁)在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对公司损坏的路灯进行修理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脑部受伤,经公司方人员送至武汉中医院救治,再因伤势严重转至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于9月6日凌晨死亡。
9月7日早晨,死者家属邀集亲朋好友20余人,准备到武汉市找该物业公司讨“说法”。杜山村委会干部得知该信息后,立即向开发区相关领导进行了报告。因该纠纷跨武汉、鄂州两地,调处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开发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社会事务局牵头,司法所、派出所、杜山村组成的调处专班介入协调。调处专班介入后,首先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向其主要亲属及至亲好友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死者家属方的稳控工作;另一方面派人及时赶到武汉世界城物业公司,与公司方进行沟通,对事发经过进行细致了解。在准备充分后,调处专班人员迅速组织双方选派代表进行调处。在前两轮调处中,双方代表在赔偿计算方式上基本达成共识,同意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进行赔偿,但死者家属方仍然以“死者父母年纪较大,家庭困难,家中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孩需要抚养”等为理由,提出了高达208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公司方则认为己方在事故发生后,对死者尽全力进行抢救,并支付了医院抢救费用共十余万元,只同意赔偿53万元。双方为此各持己见,调解一度陷于僵局。
眼看教师节、中秋节临近,此纠纷处理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两地社会的不稳定。调处专班人员毫不气馁,继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反复向他们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劝导。通过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于9月10日晚8时许达成一致协议:由武汉世界城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6万元整(不含先前支付的抢救费用)。
至此,一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在调处专班人员努力下得到圆满调结,避免了过激行为的发生,确保了两地的社会安全稳定。
点评:这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圆满调结,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开发区领导政治敏锐性强,在得到信息后能迅速成立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调处专班快速介入协调,为调处工作争取了时间;二是专班人员能及时对事故原委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明确分工,默契配合,分工明确,共同做好对死者家属稳控及公司方的沟通工作,有效控制了事态的发展、防止了矛盾激化,为调解处置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专班人员调解思路清晰,以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反复向双方进行宣传和讲解,并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最终促成协议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