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备案说明_资质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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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年度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减少供应商投标的工作量,降低投标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愿提出备案申请、并接受本办法约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年度备案,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将其资质证明文件材料送交中心进行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可不再重复提交,以档案记载为准。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供应商登陆本中心网站,在供应商窗口填写备案信息。
第六条 供应商提交资质证明文件材料,并填写《供应商备案申请》。资质证明文件材料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
三、地税税务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行业资质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资料。
行业资质指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书、ISO9000认证证书、ISO14001认证证书、CMM认证证书、软件企业认证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产品经销代理许可证书等各类针对供应商企业本身的资质证明文件。
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须真实合法且在已核准审验的有效期内。以上资料原件现场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红章)存档。
第七条 本中心将邀请公证处等有关部门,集中时间、分门别类地,对申请备案的供应商依法进行审验。
第八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发给《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年度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回执中标明备案供应商名称、各备案资料名称、有效期;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供应商,书面通知其未通过审核原因。
第三章 备案的维护及使用
第九条 供应商须及时更新备案资料,因未及时更新备案资料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第十条 供应商如需要修改备案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应商备案信息修改申请》;
二、修改涉及的资质证明文件。本中心将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增补《年度备案通知书》;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其未通过审核原因。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将《备案通知书》附于投标文件中,无须再提交已经备案的材料。
第十二条 供应商丢失《备案通知书》的,提出书面申请,本中心在接到申请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出现在注册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擅自修改《备案通知书》内容等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备案期内供应商资质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提出备案信息修改申请,对于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且继续使用原《备案通知书》进行投标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以提供虚假材料论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