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公告程序_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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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两公告”

公告名称: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公告形式:书面形式公告

公告地点: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

征收土地公告-------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

1、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收土地“一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对拟订并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

1、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3、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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