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普通法的产生与发展_西方透视学发展简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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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普通法的产生与发展

——中南外国法学术论坛第九讲

5月15日晚7点,中南外国法学术论坛第九讲在模拟法庭二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多棱镜下的普通法——规则、制度与方法”。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红海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我院李栋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李红海教授多年来专门进行外国法和比较法的研究,尤其对英国法制史有独特的见解。在本次讲座中,李教授以英国普通法为代表向我们解读了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它独特的特点。

首先,李教授通过分析英国普通法产生的方式证明了普通法是法官之法,而非议会之法。他指出,从英国普通法产生的的背景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普通法是法官和陪审团共同智慧的结晶,是精英和草根相会结合的产物。其次,他又提出了普通法是救济之法,而非规范之法的观点。他说,普通法不是告诉人们怎样做,也不是为了赋予权利,而是为了救济已有的权利,所以是先有权利,后有救济。他又以中世纪英国的《地产权法》为例,证明了普通法作为救济之法塑造了民众利用诉讼维护权利的品质。接着,李教授又提出了普通法是判例法,而非制定法的观点。他告诉我们,纵观各国的普通法,可以发现普通法具有适应性与开放性的特点,它们均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即使是完全相同的情形,普通法也有完全不同的规则。通过分析许霆案说明了对于复杂的现实案件,法律规范仍然是抽象的,没有任何两个案件是一样的,法官必须注意细节,由此也要求普通法具有开放性。

之后,李教授又向我们讲解了关于经典普通法理论中的一些观点。他说,法律不是被人创造的,而是被人发现的,普通法是理性之机制,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习惯、规范才是真正的习惯、规范,普通法正是这些习惯、规范的积累,普通法是历代智慧的结晶,不可能被任何个人所超越。最后,李教授介绍了普通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他从实体性内容和价值取向的角度分析了普通法的内涵,他说,普通法从日耳曼法那里继承了许多实体性内容,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和人权。普通法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制度,但更应该是一种方法。

讲座之后,我院李培峰副教授、李栋副教授分别对李红海教授的讲解谈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其中李栋副教授和我们分享了他学习普通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在讲座的答疑环节,李红海教授精彩的讲演引起了在场的老师和同学的积极讨论,李教授针对各位老师和同学提出的普通法对于中国当代的意义和关于陪审团的没落等问题给予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关于陪审团的问题,我院郭倍倍老师根据自己做陪审员的经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讲座结束后,各位老师合影留念。

文字:崔琳娜 卢莉莉摄影:李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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