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_崇义县森林资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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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贷款人抵押权人。

第二章

抵押物范围

第四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

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和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八条

以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时,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林权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林种的不同,抵押担保的期限也不同,一代杉木林为25年、松、杂、阔叶林为45年,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经营)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十二条

抵押人转让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抵押人应将转让物是抵押物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须在崇义县辖区内。

第十五条

贷款的额度与经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比率予以贷款:五年以下(含未成林造林地)的林木抵押不得超过20%;6—10年的林木抵押不得超过40%;11—19年的林木抵押不得超过50%;20年以上的林木抵押不得超过60%; 第三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调查;

(三)贷款审批;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事项在第十五条“其他条件”:列明);

(六)贷款发放;

(七)贷后管理及检查;

(八)贷款归还。

第十七条

个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一)借款申请书:

(二)林权证;

(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林木资源保险单;

(七)其他。

第十八条

单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林权证;

(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

(七)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集体企业出具上级部门证明;

(八)抵押森林、林木林地属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抵押证明;

(九)林木资源保险单;

(十)其他。

第十九条

抵押物的评估

抵押物必须由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抵押物的登记

(一)抵押林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

(二)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抵押合同项上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当在15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林权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保险合同应约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及有关单据应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派人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抵押期内只能对抵押物进行资源培育型的采伐。借款人在所抵押林班进行间伐前,必须归还贷款额度的10%以上的,方可进行首次间伐;借款人在所抵押的林班进行第二间伐前,必须归还贷款额度累计在50%以上的,方可进行二次以上的间伐;林业部门凭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书面材料,给予办理间伐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必须在符合采伐条件的前提下,向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由其安排采伐指标。

第二十五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必须在崇义县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并采取以下方式:

(一)拍卖。

贷款人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贷款人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三)折价。贷款人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对抵押物处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贷款人可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林权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虚假、伪造、无效或者记载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造成抵押权人抵押无效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权利收回贷款本息,抵押权人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崇义县农村信用社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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