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例_人民调解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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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治乡赖某与赖某子女抚养调解案
一、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当本着“有利和谐,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1)基本法律关系:本案中的赖欣悦为权利主体,赖平、赖汤丽为义务主体。
(2)法律运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2014年1月22日,我中心接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调解员刘德卿电话,协调我们共同调解大治乡永兴村4组赖平与赖汤丽同居生育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二人非婚生育一女赖欣悦,现在5岁,赖平与赖汤丽感情破裂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对赖欣悦的抚养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能够更好的促进赖欣悦的成长,赖汤丽主动找到市中区凌家镇调委会,协调大治乡一起就此分歧进行调解,以期达成一致意见。
接到反映后,我中心彭明勇与何红志立即着手联系永兴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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