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_公司治理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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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辅导机构:
2007年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深圳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活动,深圳上市公司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为巩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果,督促未完成整改的公司进行整改,中国证监会将2009年定为“上市公司治理整改年”,要求上市公司继续做好公司治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结合深圳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现就2009年深圳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公司治理问题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各上市公司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以及我局下发的监管意见、限期整改通知等要求,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发生新的治理问题的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明确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各公司董事长应作为第一责任人落实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未参加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新上市公司,应比照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要求,在保荐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在上市后1年内开展自查和整改等工作。各拟上市公司应在辅导期间,对公司治理进行自查并整改,相关辅导机构应对拟上市公司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督导,并在辅导总结报告中,对拟上市公司自查和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明确发表意见。我局将把保荐机构、辅导机构的督导情况作为评价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在整改提高的基础上,各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公司运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一)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制度应明确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要求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应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在2009年10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期货期权交易以及利率、汇率产品的远期、掉期交易等高风险业务的公司,应建立规范相关高风险业务的专项制度。制度应明确公司从事高风险
业务的品种、交易规模、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并明确规定高风险业务不得作为日常经营事项全权交予管理层办理。
(三)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要求,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足额、具有持续清偿能力的反担保措施,不得接受仅以其自身信用提供的反担保,独立董事应对反担保措施是否足额和具有持续清偿能力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