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物流师_物流师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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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商职函【2010】024
关于开展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物流业作为新兴的生产服务行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与贯彻 “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国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施行《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物流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
针对企业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精神,加快物流人才培养,中国商业联合会职业经理人研究委员会将于2010年开始在行业系统内推广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在生产与流通领域中从事运输、采购、供应、储存、信息和服务等物流活动中的管理人员;涉及物流与供应领域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鉴定内容、方式:
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设定的职业功能和工作内容,系统讲授如何降低企业采购、库管与运输成本;建立先进的企业配送中心;学习怎样规划高水平的物流系统。培训采取集中上课学习的方式。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实操性。
经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后,参加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高级物流师(一级)分为:理论知识考核、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考核。
三、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
(一)高级物流师(一级):
1、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四、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高级物流师(一级):5800元/人。含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鉴定费、综合评审费、证书等费用。食宿自理,统一安排。
五、证书颁发:
培训后参加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鉴定合格者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其可作为录用、待遇、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培训时间、地点:
时 间: 2011年1月18日—1月22日
地 点: 武汉(具体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七、以各单位集体组织报名,报名时请提供以下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近期两寸彩色(蓝色背景)免冠证件照四张。请参考人员于1月6日前将上述资料及培训报名费(汇款方式详见报名表)上交招生工作站。
八、联系方式:
负 责 人:唐伟电话:010-51129642 查询网址:www.daodoc.com传真:010-63890726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
29号3号楼309室邮编:100073
监督电话:010-66095452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职业经理人研究委员会
20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