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 技能鉴定单选题_烟草专卖技能鉴定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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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1、撤回适用于行政机关废除事前作出的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
2、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在成立当时就有瑕疵的某个行政许可,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
3、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
4、合法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承担补偿责任。合法撤销行政许可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
5、违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是指申请人。
7、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9、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直接法律后果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10、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在拒不改正的情形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直接法律后果是原许可证失效。
11、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12、持证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其直接法律后果是终止了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3、信息提取的真实性是指获得零售许可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与客观情况相符,没有虚假内容。
14、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包括经营地址、营业面积、经营场所权属(干扰项“经营范围”)。
15、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方法:重点监管。日常管理。走访服务。(干扰项“综合管理”)。
16、重点监管的对象是违法次数较多的卷烟零售户,监管方法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17、日常(一般)管理的对象是偶有违法的卷烟零售户,监管方法是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其卷烟经营情况和守法情况。
18、零售许可归档的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严肃性原则、便捷性原则。
19、一份完整的零售许可档案应该包括:(干扰项“申请人的学历证明”)20、零售许可归档按“一申请一册”的方式组卷。
21、文书材料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排除“铅笔”)写。
2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保管期限为卷宗建立之日起30年(行政处罚卷宗有结果的保存永久,无结果的短期保存)。
23、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24、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即烟草专卖品的调出方和调入方,必须是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
25、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应当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数据为基本依据。
26、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主要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
27、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方式一般分为书面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类型。
28、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证当天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由经办人员在“国家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系统”作废页面详细填写作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完成作废手续。
29、烟叶调运单的鉴章及鉴章机关。烟叶调运单需经核准鉴章后方可生效,具体鉴章为:省内调运单由省级工业公司进行网上电子鉴章;省际调运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进行网上电子鉴章。30、卷烟调运单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统一开具和管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卷烟调运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31、出现烟叶退货情形的,由供需双方先到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办理合同的解除手续,然后到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开具烟叶调运单,由货物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叶调运单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32、退货烟叶供需双方先到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办理合同的解除手续,然后由新的购销双方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货物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购销合同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33、国内的商、商交易不得进行卷烟退货。
34、以转销形式重新出售原需要退货的卷烟,由新的购销双方重新签订购销合同,由供方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购销合同,通过上网授权货物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35、进出口烟叶准运证的办理:货物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鉴章的出口合同复印件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36、在国内运输进口烟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的烟叶调运单,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37、在国内运输进口烟机,由进口口岸所在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鉴章的烟机进口合同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38、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
39、审批的操作步骤:初审—办证申请—审批。
40、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41、“2006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套印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专用章”。
42、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43、检查证,全称“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
44、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45、检查证件的核发机关是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无权核发检查证件。
46、根据规定,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样式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检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47、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的年度审验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
48、举报投诉受理的来源和分类主要有:来信、来电、来访(干扰项“申诉”)、上级机构转来、其他行政部门移交。
49、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包括接待、受理登记、初审(干扰项“报负责人批示”);调查处理;归档和答复。
50、在接待中注意好三个环节:①仔细聆听。②耐心答复。③准确告知。(干扰项“处理准确”)
51、行动时注意要点:①反应快速。②处理准确。③服务热情。(干扰项“严守秘密”)
52、联合执法检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53、按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安排,由执法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方案。
54、资料分类是指对在市场检查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按照不同的类型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的过程。
55、市场资料的内容一般分为以下五类:
56、零售户违法经营类。主要指对卷烟零售户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记录的一些法律文书和资料。
57、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类包括电访员违反规定进行电访、客户经理违规向客户推销卷烟、送货员送货不到位、没有给零售户送货票据、以及定少送多、定多送少等违规经营情况的记录。
58、市场监管对象信息维护,主要是指通过日常市场检查,随时掌握市场监管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进行更新,保持市场监管对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59、专项检查:通过对企业就某方面问题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可以详细深入地掌握企业的特殊信息情况。
60、检查日志是指市场监管员(干扰项“稽查员”)按照当天的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而形成的检查记录。
61、检查日志的撰写,一是基本内容要齐全,二是检查情况要详尽。
62、周总结的撰写,主要注意三点:一是归纳一周检查情况时要准确。二是市场分析要客观。三是问题建议要突出重点。
63、月度、季度、年度总结,与周总结的写法大体相同,但主要采取文档形式。64、年度市场检查工作总结的撰写要点:(干扰项“全部罗列”)
65、分析的针对性原则。分析信息来源和信息本身具有目的性,即分析人员要确定信息分析目标。
66、分析的科学性原则。使用包括数学方法、逻辑方法、情报学、管理学等多种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67、综合法是把与研究对象有关的情况、数据、素材进行归纳与综合。
68、2004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行重新修订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69、2005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70、对其业态归属于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中的哪一个具体类别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活动。
71、业态识别的作用:有利于指导零售业态实践,使零售业态向多样化、个性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72、做出业态判断:对于关键要素存在交叉的经营形态,应当根据主要特征进行识别。73、识别卷烟零售户的业态,即是通过采集某一市场区域内卷烟零售户的基础信息。7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是识别卷烟零售户业态的依据。7大类。
75、关键信息分析的基本原则a.完整性原则b.准确性原则c.客观性原则d.协调性原则。76、生产环节指将原料加工为产品的过程。
77、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生产环节的特点不一样,烟草专卖品的复杂性、垄断性、适度性决定了其生产环节的特殊性。
78、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现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79、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80、要求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组织生产。
81、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2、按照“总量控制、稍紧平衡”的原则,提出下年度的卷烟、雪茄烟生产计划安排意见,报国家计划部门审定。
83、国家计划部门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
84、出口卷烟生产量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多出口可多生产。生产量追加或减少,由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外出口合同或意向书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加或减少生产计划。
85、烟草制品年度总产量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86、烟叶是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最基本原料。
87、涉烟情报分析的主体是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的涉烟情报工作人员和办案人员。88、分析的目的是为打击和预防涉烟违法犯罪提供决策依据。89、情报的秘密等级是情报分发范围的依据。
90、情报分析的外部意义:①辅助决策。②支持处罚。
91、从不同案件中找出共同点并确定其相关性,这些共同点就成了并案处理的线索和依据。92、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一个新判断的思维形式;是一种由此及彼,由已知到未知或未来的研究方法。
93、数据整合方法包括涉案人员关系结构图、涉案物品流向示意图、涉案资金往来示意图。94、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95、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通常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熟悉全部或主要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能够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等。96、询问的合法原则: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在场。97、迂回发问。通常用于违法案情较为复杂,被询问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的准备。98、直接发问。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99、。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①如实记录,正确综合。②略记提问,详记陈述。③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④语言准确,避免含糊。⑤询问人与记录人默契配合。⑥笔录应该字迹清晰。⑦完善尾部。
100、制定查账计划:认真研究已掌握的情况,并且随着查账的进行和新情况的出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及时调整查账计划的重点和改变查账的方法。
101、检查总账。目的是掌握该被查企业设置了哪些会计科目,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查账打下良好的基础。
102、委托鉴定人鉴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查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
103、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单选)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104、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真品四种情况。105、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
106、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107、内部移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108应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09、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应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移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1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及时审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管辖权限。111、移送: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行政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112、行政处罚案件接受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单选)移送的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113、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程序: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接受。
114、决定批准接受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决定不接受的,应当将不接受的理由记录在案。
115、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律规定,对烟草专卖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116、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形式。117、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8、除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外,其他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认定。119、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应是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
120、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
12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批发。
12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是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123、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2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25、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26、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127、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对行为人不予处罚。
128、从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较轻的方式和较低的幅度适用行政处罚。
129、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130、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自觉履行。
131、罚缴分离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均应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132、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13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34、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
135、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对行业内所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136、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
137、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138、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推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139、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加强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140、。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手段、依据、处理都必须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依法监管。141、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保护和服务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
142、各级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143、指导、检查、考核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144、各级烟草专卖局每年要对行业内企业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
145、省级以下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每年对本辖区所有行业内企业进行一次以上检查。
146、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定期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情况。县级烟草专卖局每月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向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
147、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对举报信息及时处理。
148、各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班子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烟草专卖局主要领导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149、行业内企业承担主动接受专卖管理监督的责任,必须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150、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办理。
151、省、地市、县级局定期工作程序:制订检查方案报领导审批、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审批后通报检查结果、处理发现的问题。
152、同级监管的内容:主要监管卷烟经营和烟叶生产经营两个方面。
153、地市级局主要对辖区内烟叶的种植、收购、调拨、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管。
154、地市级局要对县级局上报的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定性,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反馈处理整改结果。
155、卷烟、雪茄烟的生产主要分为制丝和卷接包两个环节:制丝、卷接包。
156、生产企业每天根据生产计划及生产进度安排生产,生产出的成品卷烟、雪茄烟应及时在线打码,成品卷烟、雪茄烟出库进入流通环节时进行扫码。
157、烟叶运送到仓库后,核对数量、等级与准运证、运单等是否一致,入库后做到货确认。158、生产企业形成采购计划,经省级中烟工业公司核准同意后,统一与供货单位在“中国烟草物资网”上签订专卖品购销合同,合同经省级中烟工业公司鉴章认可后生效。159、国家局管理的烟草专用机械(《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上所列的设备)必须经国家局批准报废,其他烟草专用机械由省级工业公司批准报废。
160、在销售渠道上生产企业只能向取得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行业内单位销售卷烟、雪茄烟。
161、促销活动中所需卷烟必须从促销活动所在地烟草公司购入,并不得以促销名义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162、打叶复烤企业凭合同加工烟叶,严禁无合同加工烟叶。
163、烟机设备使用企业对达到大修周期的烟机设备,根据其使用技术状况,制订大修计划,报所在省级局(公司)(现为省级工业公司)审批。合同须经所在省级局(公司)审核盖章并由中烟机公司核准鉴章。
164、需要转让或出售烟机的,要经所在省级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由转让或出售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65、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将报废的烟机予以销毁。166、购进(调入)环节监管的重点是:(干扰项“是否执行复烤烟叶”)
167、签订卷烟购销交易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卷烟牌号、产地、规格、数量、金额、运输方式、发货时间、发货地点、到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干扰项“准运证号”)
168、卷烟到货确认应自准运证签发之日起至准运证有效期满3日内完成确认工作。一般分为查验、核对、确认三个工作流程。(干扰项“入账”)
169、落实采购计划、合同签订、合同调整、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等卷烟购进业务行为,(干扰项“签订意向”)
170、通过实行网上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对比、电话监控、电话核实、实地核查等监管措施,(干扰项“监控合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