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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财办农[2007]20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属单位: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的要求,结合全省天保工程建设实际,我们对《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林业厅。

附件:《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林业

资金

管理

通知附件: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23号)和《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补助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级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国有森工、林场、苗圃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含个体承包户)。

第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对天保资金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天保资金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局,按照《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直属单位也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林业厅按照《实施方案》,对各设区市、县及省直属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并提出年度资金申请意见,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按照《实施方案》和财政部年初下达的天保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结合省林业厅的申请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 天保资金计划的下达。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照《实施方案》和财政部年初下达的天保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结合各设区市、县及省直属单位的申报情况,及时下达天保工程财政资金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天保资金预算的下达。省财政厅在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采取预拨或拨付的方式,将天保资金预算下达。

待省财政对省林业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对安排省直属单位的天保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省财政按照《实施方案》和财政部年初下达的天保资金预算控制指标,足额落实省级天保配套资金。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及省管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同级天保配套资金。

第九条 全省《实施方案》执行中,若需调整项目及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第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资金的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检查和工作绩效考评,实现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林业部门及省直属单位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省财政厅、林业厅应于每年4底前,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全省天保资金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天保工程的进展情况、上年度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章 实施单位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对天保资金可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做到收支的来龙去脉清晰,账务处理规范,会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鉴于天保资金专户不是实施单位的基本账户,不能支付现金的实际,对实施单位天保资金现金收付业务可以通过基本账户进行结算;同时,在基本账户与财政专户之间作应收应付款处理,并定期通过银行转账清理其往来账务。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实行企业管理的实施单位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并入企业决算。

实行事业管理的实施单位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211类05款“天然林保护”科目下分项核算。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费用开支标准,加强检查和考核,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森林管护费

第十六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

第十七条 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支付给管护人员的承包费纳入森林管护人员经费。

第十八条 集体林管护费按照《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集体林管护费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生育保险补助费等。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缺口和应支付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检法司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支出补助。

第二十七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所属的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联合办校)以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所属的林区医院、防疫站、卫生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支出和直接用于职工个人医疗费补助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第三十条 对原由实施单位承办的政策性社会性机构移交给其他单位的,按上述第九条办理。

第七章 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

第三十一条 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

第三十二条 职工培训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三十五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一次性从天保资金中列支,进行固定资产的备查账登记和管理,不计提折旧,不汇入实施单位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出售时,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列入其他收入。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直属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天保资金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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