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工程安全管理办法_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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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部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总则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施工企业成在安全,败在事故。配套工程工作目标: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建成为一流的项目。配套工程所有参建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风险意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为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优质、高效、环保的顺利进行,使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建设者能更好地了解、掌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安全目标、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工作,制定本办法。配套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2.安全目标、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网络及管理职责

2.1 安全目标

2.1.1 杜绝人身伤亡事故。

2.1.2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2.1.3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2.1.4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2.1.5 不发生重大职业卫生伤害事故。2.1.6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2.2 安全组织机构

2.2.1成立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2.2.1.1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2.2.1.2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任:

副 主 任:

2.2.2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2.2.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环境与健康规定和指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2.2.2.2全面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3督促并指导各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的 制定,利用生产会议或安全例会,检查、协调各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2.2.2.4指导、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协调参建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2.2.2.5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改善劳动环境、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病危害;

2.2.2.6 组织全工地的重大安全活动;确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2.2.2.7组织或参与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半年一次的安全工作例行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施工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安全工作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组织并督促贯彻实施。会上,各与会单位必须提交前半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题会,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布臵安全工作;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各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总结评比安全施工状况;以及向安委会提交须由安委会解决的问题等。编写每月一期的《安全简报》。

施工协调会在研究、部署、协调、检查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研究、部署、协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

2.2.3安全专职人员职责

2.2.3.1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情况。

2.2.3.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2.2.3.3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及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问题。

2.2.3.4当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专责有权使用“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和“红牌警告”(停工整顿)。

2.2.3.5组织现场安全竞赛评比工作,提出对各施工单位考核和奖罚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2.3 安全管理网络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网络,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并按月(每月28日前)向配套工程建管部报表。

2.4 各承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2.4.1 项目法人

2.4.1.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4.1.2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施工规划。

2.4.1.3 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2.4.1.4 牵头组织各施工、监理和设计等有关承包单位参加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机构。负责审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体系。

2.4.1.5 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事故档案,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资料。

2.4.1.6 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2.4.2 工程监理

监理应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并根据项目法人的委托,在现场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2.4.2.1 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监督其实施,督促隐患的整改。

2.4.2.2 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2.4.2.3 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停产整顿。

2.4.2.4 协助对各事故的调查处理。2.4.3 设计单位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技术保证。

2.4.3.1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选择、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4.3.2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并坚持设计交底。

2.4.3.3 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检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配套工程建管部提出相应的有效技术防护措施。

2.4.3.4 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处理。2.4.4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主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2.4.4.1 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法规、规定。

2.4.4.2 建立健全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和安全施工监督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胜任、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人员。2.4.4.3 结合本企业、本工程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

2.4.4.4 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并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

2.4.4.5 编制承包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4.4.6 坚持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4.4.7 认真抓好文明施工,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施工企业和“安全文明施工区”。

2.4.4.8 开展三级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转岗轮训,保证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2.4.4.9 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防护设施。

2.4.4.10 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2.4.4.11 组织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3.施工队伍的管理

3.1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不能转包,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加强对本单位雇佣的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2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第一把手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监体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保证体系;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监人员为主体的安全监督体系。管理和施工的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

3.3 施工企业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以上“两措”应交建管部主管工程师和安监人员审查、备案。4.安全教育与安全宣传

所有参建单位的领导都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增强抓安全工作的自觉性。要以“严、实、细”的工作作风,认真检查安全工作的体制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备,措施是否得力,工作是否扎实。通过板报、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安全文明施工氛围,抓好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爱护人、关心人、尊重人”出发,教育广大职工努力做到“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信心”,努力实现项目的“事故零目标”。

对未遂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以此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5.安全和文明生产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安全监察的力度和威慑力,组建配套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配套工程建管部、监理部及施工单位的安监人员组成。在配套工程建管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统一的监察责任。

5.1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5.2检查小组守则

5.2.1 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部安委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严肃认真、公正合理。

5.2.2 坚持职守,检查现场道路、照明、防护、个人防护装备、施工用电、防火防爆、高处作业、脚手架、超重及升降设备、焊接与切割等方面中是否遵章守纪。如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不文明施工和形象的现象指出并督促其尽快作动态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行为可采用通报、罚款等手段。遇到严重违章现象时除立即要求其暂停施工外,应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5.2.3 各施工单位在现场的人员必须听从执法人员纠正“三违”、纠正不文明施工和不文明形象的劝告,服从处罚。

5.2.4 为对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提供第一手资料。

5.2.5 参加全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5.3 文明施工管理

5.3.1 现场文明施工中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5.3.2 各级领导必须抓文明施工管理并负领导责任。5.3.3 严格执行施工总平面布臵与规划,做到合理使用科学管理。

5.3.4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根据施工总平面布臵挂牌施工、文明区域责任明确,职责到位。

5.3.5 现场设备材料堆放合理,弃料必须按总平面要求管理,施工电源、照明符合规范要求,道路及排水平整畅通,符合防汛、防火标准。

5.3.6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编印通俗易懂适合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袖珍手册。印刷成的手册应分发给本单位的全体职工以及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手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钻机的使用;运输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危险品的储运和管理;施工用电安全;地下开挖、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信号和告警知识及其它有关规定。

5.4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是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施工的有效手段。现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各施工单位一把手参加。查出隐患和问题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对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信息。

查领导---安全管理网络是否健全,领导是否到位; 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是否齐全,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落实;

查管理---安全目标管理情况,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的贯彻执行,查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查安全监察机构的设臵和人员配备(包括数量和素质),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

查隐患---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习惯性违章,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臵、文明施工情况;

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 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5.4.1 季节性检查

根据水利施工的特点,季节性检查主要有:冬季施工检查、夏季施工检查、汛前施工检查等。

5.4.2 专业性检查和阶段性检查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交工前安全检查、试运转前安全检查等。

5.4.3 综合性检查

习惯性违章检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5.4.4 安全管理软件检查

作业指导书、班前安全交底记录、特种作业上岗证、危险品材料管理等。

5.4.5 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后的验收检查。6.现场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6.1 为了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确保配套工程建设过程中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6.2 安全一票否决权在本工程现场使用分“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和“红牌警告”(停工整顿)两种。

6.3 下列情况下使用“黄牌警告”(限期整改)6.3.1 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某单位或某单位的某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或安全管理体系动作不正常(包括安全活动、安规考试、安规学习不正常)。

6.3.2 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有三人以上习惯性违章作业,经现场安监人员口头劝说无效者。

6.3.3 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人员指出后不按期整改者

6.3.4 高空作业时无防止工作人员或机具、物体坠落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经现场安监人员指出不能及时整改者。

6.3.5 高空交叉作业时无防止上层人员、物体、电气焊火渣坠落的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经现场安监人员指出不及时整改者。

6.3.6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安规要求,经现场安监人员指出不及时整改者。

6.3.7 土、石方开挖工程无支护措施或措施不完善可能引起塌方,经现场安监人员指出不能及时整改者。

6.3.8 野蛮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现场安监人员劝阻者。

6.3.9 超重机具、绳索安全检验超期使用者。6.3.10 进入机械设备的箱、罐、地下沟道工作无足够的照明、通风的人员,不听现场安监人员劝阻者。

6.3.11 运输车辆超载、超速在厂区行驶不听劝阻者。6.3.12 在易燃易爆区动火安全距离不足,违章操作乱放物品,严重阻塞施工道路者。

6.3.13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安全距离不足或绝缘隔离措施不完善不听劝告者。

6.3.14 造成人身重伤或严重未遂事故者。6.4 下列情况使用“红牌警告”(停工整改)6.4.1 “黄牌警告”后坚持不改者。

6.4.2 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有五人以上习惯性违章作业或在不同作业二区累计有十人以上违章作业者。

6.4.3 发生一人人身死亡事故或连续二人重伤事故者。6.4.4 发生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事故者。6.5 安全“一票否决权“在下列情况下强制执行 6.5.1 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配套工程建管部向上级部门建议,不准参加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投标。

6.5.2 近二年来施工安全生产记录很差的施工单位,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管部向上级部门建议,不准参加配套工程的投标。

6.5.3 没有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不予审查。6.5.4 安全措施不完整、可靠地落实和执行的项目不准开工。

6.5.5 起重机具的稳定性没有保证时不许使用。6.5.6 起重机具的制动设备不灵时立即停止使用。6.6 “黄牌警告”通知书由现场监理签发,当日送达有关单位。施工单位接到“黄牌警告”通知书后,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撤消黄牌警告书申请书”送监理单位,由监理组织,建管部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由现场监理签字认可。

6.7 “停工整顿”通知书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发,建管部领导批准,当日送达有关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停工整顿”通知书后,该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不得拖延。整改完毕经本单位验收合格后,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向监理单位提交“复工申请报告”,由监理单位组织,建管部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发“允许复工”。

7、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7.1 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并做好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拖延。

7.2 伤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直接或逐级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

7.3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检察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7.4 事故调查应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整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7.5 因忽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的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每月的工伤事故必须当月统计,并于每月28日把事故报表送监理单位。

7.8 工伤事故报表各项内容要填报完整,项目负责人对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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