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_青岛市黄岛区政务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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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未进行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具体社区居委会名单由各街道办事处提报,经区城市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农民安置房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组织、统一配售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民安置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农民安置房配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建设局是本区农民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安置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核定,区国土、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村庄改造进度及农民安置房需求情况,编制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区国土分局根据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本着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优先安排供地。

第七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街道办事处,土地费用列入农民安置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农民安置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区城市建设局与街道办事处共同选择优秀设计单位,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组织编制。农民安置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 农民安置房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建。街道办事处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农民安置房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住宅房屋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公建及室外环境配套应当与农民安置房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街道办事处和农民安置房代建单位对其建设的农民安置房工程质量负责,向农民安置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免缴供热配套资金;

(三)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配售和购买

第十二条 所在社区居委会未进行村庄改造且以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居住生活地,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无住房的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农民安置房:

(一)兄弟二人与父母同住一宅,其中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的;

(二)三代同住一宅,其中第三代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或第三代有一女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住房确有困难的;

(三)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女方有兄弟或姐妹且与父母同住一宅,住房确有困难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落户,确无住房的;

(五)符合管委(区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对于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尚有非法占地建房或其它违法建房的,不享受农民安置房政策。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土地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及管理费、利润、贷款利息、税金等构成,管理费和利润之和控制在5%以下。具体销售价格由街道办事处提报,待项目竣工经区审计局组织项目结算审计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管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农民安置房配售方案,经区城市建设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民安置房配售工作严格执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购房资格审查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评议、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区城市建设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3.申请人填写的《农民安置房申请审查表》; 4.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初审、评议、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评议、公示,其中公示期为5日。经初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将申请资料报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区民政局核定收入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查证。

(四)备案。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区城市建设局备案。

(五)配售。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城市建设局批准的农民安置房配售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一户一房”的原则,向已取得《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的申请人配售农民安置房,并签订农民安置房买卖合同。

第四章 产权和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 居民购买农民安置房后,持《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农民安置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农民安置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全区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全部停止审批。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青开管发„200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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