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_语言文字工作分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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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营盘街小学
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
一、教师普通话的要求
1.教师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
2.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教师和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的一项条件。
3.担任了教学任务的教师普通话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鼓励教师普通话达到一级乙等。
二、学生普通话的要求
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
三、校办、各处室、教师对外交流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四、规范汉字的要求
印刷的文件、宣传材料、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各种标牌、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用字,必须达到文字规范要求。
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
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3月10日
《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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