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成功和解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_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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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成功和解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
近日,儋州市法院行政庭适用简易程序成功审结了原告周明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周兰荪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一案,这是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的第一宗案件。
2010年4月20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周明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周兰荪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一案。原告周明以其未经授权权给任何人转让其合法持有房产证,而被告没有实质审查,就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更名为周兰荪,并给周兰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给周兰荪的《房屋所有权证》。
该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了解其诉辩主张、理由、依据。承办法官初步掌握到了被告是依据周明与其弟弟周琦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里的“现将原有在群英区万福七巷12号持证房主周明改为周兰荪”的内容,才给周兰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实际上周明并没有在《房产转让协议》上签名,而是周琦冒用“周明”的名字去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立即深入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展开协调工作座谈,在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辩法析理,释明各种法律关系,讲明利害关系,明确指出被告的颁证行为系违法之举,法院判决时会撤销被告的颁证行为。经过法官的一翻说法说理,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知道自己工作失误,当场表示要进行整改,自行撤销颁发给周兰荪的《房屋所有权证》;周明当场也表示同意撤诉,调解工作取得了成效。2010年5月13日,周明向儋州市法院递交《行政撤诉申请书》。经过办案法官多方协调,该院受理的第一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就撤回起诉,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23天,真正达到了提高办案效率、案结事了人和目的。(郭树护)
儋州法院简易程序适用试点行政诉讼撤诉率创新高
坚持改革创新 力促官民和谐
2010-8-2 9:48:34
今年来,儋州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为契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案件处理的新机制,认真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试点工作。1-6月,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7件,结案35件,其中采取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9件,撤诉率为54.29%,撤诉率创新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认真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强化协调办案理念。今年4月,省高院确定儋州法院为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改革试点法院,儋州法院行政庭制定了一系列便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每个程序。并要求法官从立案、庭前、庭审三个环节找准协调的切入点,用灵活协调的方式方法妥善处理矛盾。首先是立案疏导,在案件受理前及时与市委、相关行政部门沟通,了解争议焦点,提出解决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工作;其次是庭前交流,在庭审前,由主审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到法院座谈,分别听取诉辩理由,并根据诉争焦点,捕捉协调契机,提出解决方案;最后是“温和审判”,让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运用“拉家常”的方式交流,利用融洽的审判氛围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为协调做好准备。截止目前,共对9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主动撤诉4件,效果明显。
二、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的新机制,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解“官民”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一是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灵活运用和解、协调方式处理行政诉讼;二是对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及原告起诉的理由或诉讼请求明显不当的案件,办案人员依法明确指出其不当之处,做好细致的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其撤诉;三是对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宜简单判决维持或撤销的案件,或判决后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努力通过庭外协调促使行政机关自行完善或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得以理解,自愿撤诉;四是对一些难以协调、一度进入僵局的案件,邀请庭长、院长出面协调,多元化解决“官民”纠纷,化解行政争议。
三、与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共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的长效机制。每月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其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行政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将行政审判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争取市人大的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