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_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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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关于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5]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人员范围

本办法中的引进人才是指2009年10月1日以后到学校工作的、学科建设急需的、列入当年招聘计划的事业编制学术骨干教师。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使用

住房货币补贴仅用于引进人才购房和购房过渡期租房的租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经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双方均摊)。

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人员的范围

引进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

(四)博士生导师;

(五)教授;

(六)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

(七)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骨干教师。

上述人员中,已取得学校住房或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税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协商确定;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60万元人民币; 3.受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50万人民币;

4.受聘“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40万元人民币; 5.具有教授职务的博士生导师30万元人民币;6.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教授25万元人民币;

7.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15万元人民币;

8.按当年招聘计划急需引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10万人民币;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办法

住房货币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或年)发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50%,其余部分按年发放,5年付清;

2.不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按年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期限为5年。

3.发放期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不因本人职务的变动而调整。4.住房货币补贴由学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支付,学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申请人负责交纳。

五、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范围的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可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校内用人单位和房改办公室审核,人事处复核,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额度及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二)货币补贴的证明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 2.申请人原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需加盖县级及以上房改、房管部门公章)。

六、其他情况说明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后,学校不再向被补贴对象提供住房。

(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三)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可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50%;在原单位未参与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待提供证明材料后按照入校时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请。

(四)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学校有权追缴因一次性补贴而多发的住房货币补贴。

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威校人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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