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催缴通知书_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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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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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特对你单位欠缴的下列社会保险费,发此催缴通知书。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视为送达,送达后请在十日内到社会保险部
门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过期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填发单位(章)年 月 日 篇2:社会保险费稽核催缴通知书
社会保险费稽核催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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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为所有职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经我们实地稽核你单位用工和薪酬情况,具体核定如下: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五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服务大厅办理缴纳费款相关手续,逾期不缴将移交五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原县地方税务局依照相关法律强制征缴,或经有关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你单位开户银行,并从你单位银行账户依照相关法律强行划拨以上费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特此通知 国工伤保险条例》从 年 月 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年 月 日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 电话:
被核查单位地址:
本通知书送达人: 电话:
篇3:工商税务-税务其他文书-通知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申报)
地税_申费催缴〔 〕 号 ______:
根据______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局传递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你单位已欠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欠费按自征收计划征缴期满的次日起至缴纳当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持本通知到____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无法定理由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银行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或者依法要求提供担保;
(二)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中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金额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所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本通知中在地税部门开票并已入库的已缴金额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所辖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地税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法律依据: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计划进行责令限期缴纳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
(2)“截至 年 月 日”填写截止查询用人单位欠缴缴纳社保费情况的日期。(3)“于 年 月 日”: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日期,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到 缴纳”:填写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地点。(5)“所属期”:填写征缴计划中的社保费所属年月起止。
4.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人单位,一份税务机关按规定存档;随同《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篇4:工商税务-税务其他文书-通知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稽核)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稽核)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地税_稽费催缴〔 〕 号
______:
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书___社稽决〔 〕第___号的决定,你单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持本通知到_____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法定理由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自限缴期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通知银行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或者依法要求提供担保;
(三)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补缴金额不服,已向本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书面通知所辖地税部门并附有关部门已受理的通知书复印件。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法律依据: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保经办机构移交的社会保险稽核决定进行责令限期缴纳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
(2“)社稽决〔 〕第 号”填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稽核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3“)于 年 月 日”: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到 缴纳”:填写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地点。
4.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人单位,一份税务机关按规定存档;随同《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