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分析_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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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分析

发布时间 :2006-2-10 15:32:46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大于或等于100%。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公司将被中国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商业性广告、调整资金运用、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以下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可以对该保险公司依法实行接管。

(一)最低偿付能力的概念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其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其中,实际资产为其总资产减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同时,对于不同保费规模的产、寿险公司,其最低偿付能力的警戒线也有所不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二)最低偿付能力的标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1)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任何时点不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2)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3)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和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 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 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上述第(1)项规定的标准。

2.人寿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

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为:(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 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 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上述第(1)项规定的标准。

3.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应分别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按照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

(三)对实际资产的认定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按照我国对偿付能力的计算办法,其关键主要在于对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的认定。

1.对实际资产的认定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控制或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所有的资产中,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认可,应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1)确认原则。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一项资产,如果被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2)谨慎原则。对一项资产,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则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对资产的估价进行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避免高估资产。

(3)合法原则。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而拥有或控制的投资资产及非投资资产,均为非认可资产。

2.实际认可资产的具体内容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一般为认可资产。其中包括存出资本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20%,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专门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方式缴存的保证金。但有迹象表明以及公司预计到期不能支取的银行存款,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2)政府债券。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指保险公司持有的、不带有返售协议的国债。短期国债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长期国债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另外,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归类为金融债券。

(4)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短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目前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已经持有或者在《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持有的其他企业债券均为非认可资产。

(5)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获取股利收人或资本利得为目的所进行的权益资本投资。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股权投资为非认可资产。

(6)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指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有,在认可资产表中,证券投资基金均作为短期投资核算,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跌价准备。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7)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质押贷款余额。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8)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

(9)拆出资金。拆出资金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对外拆出或《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拆出的资金。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10)现金。现金为认可资产。

(11)其他投资资产。其他投资资产包括不动产投资、在证券营业部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表独立项目的投资资产。对《保险法》实施前持有的不动产投资,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额作为认可资产价值;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存款为认可资产。

(12)融资资产风险扣减。融资资产风险扣减是保险公司因为从事证券回购交易而被用于质押的证券的价值,以及公司通过证券回购等方式融人资金购买的投资资产的风险扣减额。其“账面价值”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认可负债表中“卖出回购证券”余额的50%,“净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减去“非认可价值”。

(13)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指长期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保险公司应合理预期其可收回程度,计提坏账准备。

(14)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分保应收账款以扣除合理预期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但不得超过最高认可比例:账龄不长于3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10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不长于6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7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超过6个月但小于1年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3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全额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15)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债券、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应收或应计利息。如果生息的基础资产是认可资产,则相对应的应收利息也是认可资产;反之则为非认可资产。

(16)预付赔款。预付赔款指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赔案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账龄不超过1年的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其余为非认可资产。

(17)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存出的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最高按账面价值的80%确认为认可资产。

(18)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以及存出保证金。保险公司根据这些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谨慎地计提坏账准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19)应收及预付款项小计。应收及预付款项小计等于第14项到第19项的加总数。

(20)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保险公司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认可资产。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符合监管规定的固定资产法定评估增值是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市场价值的一部分,能够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可按照一定标准确认为认可资产。

(21)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保险公司以提供保险服务、对外出租或管理需要为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无形资产中,除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外,其余均为非认可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22)其他资产。其他资产指保险公司的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抵债物资、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资产。其他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23)独立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资产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内的投资资产,有市场价格的,应以市价计价。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

实际资产,也称为认可资产,是指具有清算价值或变现不会造成损失的资产。计算实际资产时的扣除项,是不具有清算价值或变现可能造成损失的资产,包括各种小型办公设备、预付费用和佣金、市价低于面值的投资等。

资产可以划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中又可以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无形资产中又可以分为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其风险程度和价值评估办法也不一样。因此,在计算实际资产的扣除项时,对不同性质的资产进行不同程度的扣除。

(四)对实际负债的认定

保险公司的实际负债为总资产减除实收资本、公积金、公益金与未分配盈余后的余额。由于保险公司负债中大部分为各种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存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未来的赔付和给付责任,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存的基础是损失或给付期望,而实际赔付和给付却是经常偏离损失和给付期望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期望的赔付和给付数额时,仍具有经济补偿能力。因此保险公司不但要求总资产足以用来抵偿负债,而且必须要求总资产应有足够的额度超过主要由保险责任准备金构成的负债。对保险公司实际负债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足额、谨慎地提取了的各种技术准备金上。对不同技术准备金的认定要经过专门精算人员和核数师的计算审核。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历年准备金变化率的趋势与保费收入增长率的趋势是相一致的,准备金变化率波动较大则说明可能有新险种介入、险种结构调整、准备金提取办法有较大变动等,或者有其他非正常的原因。具体认定项目说明如下。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保险期不超过1年的非寿险保单,为承担报表日后的保单责任而提取的赔款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未赚保费准备金,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是从未到期保单的自留保费中计提的尚未实现的保费收入。未赚保费准备金可以年(1/2法)、季(1/8法)、月(1/24法)和日(1/365法)为基础计提,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变更,应说明原因,并披露方法变更对未赚保费准备金的影响金额。如果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小于预期的未来赔付(含理赔费用),则应按其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提取的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可取大者为报表数。

3.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期在1年以上的财产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包括:(1)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2)对长期工程险等以外的,不需要按照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对其中第(1)项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对第(2)项责任准备金,按精算结果提取。4.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寿险保单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其中独立账户的对应负债在本表的“独立账户负债”中反映。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1年期以上的健康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

6.预收保费。预收保费指保险公司在保单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7.保户储金。保户储金指保险公司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8.应付保户红利。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9.累计生息保单红利。累计生息保单红利指保险公司已派发的保单红利中,因为保单持有人选择保单红利留存保险公司生息而产生的本利之和。

10.应付佣金。应付佣金指保险公司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按期末余额列报。

11.应付手续费。应付手续费指保险公司应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按期末余额列报。

12.应付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分保业务而产生的应付款项。

13.预收分保赔款。预收分保赔款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分保合同预收的分保赔款。

14.存入分保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分入公司缴存的准备金。15.应付工资和福利费。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指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6.应交税金。应交税金指保险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

17.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18.应付利润。应付利润指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19.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卖出该批证券后所得资金的使用权。

20.其他负债。其他负债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拆入资金、存入保证金、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货币兑换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负债。

21.独立账户负债。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将与该投资账户相关的责任确认为独立账户负债。

22.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指保险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可能补交的税款等。如果预期该义务最终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则应确认为认可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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