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_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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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镇江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镇江建设,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幅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07号)和《镇江市文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精神,市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规〔2013〕9号)和《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业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主体必须是在镇江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4月底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辖区的申请项目由宣传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对口上报市级部门。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使用实行联合申报、政府审定制度。每年年初,由市委宣传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计划,报市领导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执行。经审定的项目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扶持对象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并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考核)制度。各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进度,向当地宣传部、财政局、主管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地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镇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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