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_河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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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邢国税发„2010‟63号
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科)反馈。
二○一○年七月二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冀国税发„2010‟8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省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场所。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税服务效能,实现办税服务厅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要求标准化、服务方式多元化、服务环境人性化,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以软环境建设为核心,按照统筹兼顾、合理推进、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调整和转换办税服务厅功能,增加办税服务厅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岗位和人员。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按照要求统一办税流程,探索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服务。提倡与地税机关共建办税服务厅,鼓励办税服务融入地方政务服务。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合并综合服务、申报纳税窗口职能,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或合并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职能,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全职能窗口服务。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征收、资料管理、主任(值班长)和咨询辅导岗位。
(一)综合服务岗位职责: 1.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2.受理行政许可、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3.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4.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二)发票管理岗位职责: 1.办理发票计划、库房结存、发票核销、发票挂失等事项;
2.办理柜台库存、发票(验旧)发售、发票缴销等事项; 3.办理发票代开事项; 4.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三)申报征收岗位职责: 1.办理纳税申报事项;2.办理税款征收事项;
3.办理认证、报税、其他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和票表比对等事项;
4.办理委托代征报告、代扣代缴报告、代征代扣结报单等报告事项; 5.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四)资料管理岗位职责: 1.各类文书、资料的管理与传递; 2.办理征收会计凭证的收发及核算等事项;
3.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对各岗位录入数据进行监控和复核; 4.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五)主任(值班长)岗位职责:1.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内涉税申请事项的审批;
2.调配工作资源,对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3.受理纳税人现场投诉,处理意见箱、举报箱收集的信件; 4.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六)咨询辅导岗位职责: 1.解答咨询,提供辅导,引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2.发放税法宣传资料和空白表证单书,宣传税收政策;
3.受理纳税人预约咨询和预约办税事项;4.及时维护、更新办税公开设施内容
5.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提供全职能窗口服务的办税服务厅可合并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征收岗职责,统一为综合服务岗职责。办税服务厅可根据业务量、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窗口数量,合并窗口功能和岗位职能。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公正文明、程序合法、准确高效的服务要求,遵守基本服务制度规范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熟练掌握本岗位涉及的税收政策、工作流程、业务标准、操作技能等,保证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及时将应归档资料移交资料管理岗归档。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各岗位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涉税纸质资料的移交、传递统一由资料管理岗办理。
办税服务厅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及办税服务厅各岗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做到责任明晰、衔接有序、运转顺畅。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应明确办税服务厅资料交接时间和地点,业务量较大时,办税服务厅可随时通知其他业务部门交接资料。实行“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之间的涉税资料交接时间、地点由市级国税机关明确。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按照如下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一)服务态度:尊重、耐心、周到。
(二)办税服务:规范、便捷、高效。
(三)咨询服务:准确、及时、完整。
(四)环境建设:简洁、实用、统一。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落实好以下工作制度:
(一)办税公开;
(二)导税服务;
(三)全程服务;
(四)限时服务;
(五)延时服务;
(六)预约服务;
(七)提醒服务;
(八)首问责任;
(九)一次性告知服务;
(十)应急处理。
市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以上制度统一各项服务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可提供主动回复、绿色通道等服务。
主动回复服务。受理纳税人咨询,对不能当场解答的疑难问题,应记录问题内容和纳税人联系方式,与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后及时回复纳税人;受理纳税人办税事项,对不能即时办结的涉税审批事项,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绿色通道服务。办税服务厅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为以下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 2.市级以上重点税源企业; 3.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办税公开设施公开相关内容,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二)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内容和程序;
(三)办税服务内容、流程及适用范围;
(四)办理涉税事项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资料填写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可按照适用、有效、整洁的原则适当合并功能区域并合理确定各功能区域面积和比例。各功能区域应按以下要求配备设备设施:
(一)办税服务区为纳税人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排队叫号机、服务质量评价器等相关设备设施。
(二)咨询辅导区设置咨询辅导台或导税服务台,提供导税服务和预约服务,发放空白表证单书,配备供咨询辅导岗人员使用的电脑、电话以及必要办公用品。
(三)自助办税区配备计算机,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自助办税终端(ARM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自助办税服务设备。
(四)资料填写区提供桌椅、各类表证单书填写范本、笔墨、复写纸等办税用品。
(五)等候休息区为纳税人提供休息座椅、饮用水和纸杯,可配备供纳税人观看的电视。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为主任(值班长)岗人员设置值班长工作台,也可合并至咨询辅导台或导税服务台。
第十八条
公告栏、宣传资料取阅架、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办税公开设施应在办税服务厅内合理安装设置。办公时间应在户外醒目位置公开。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按照总局规定统一设置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税容风纪、服务投诉处理、廉政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AB岗互补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电力故障、排队拥挤等突发事件,办税服务厅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和工作制度,工作质量主要指政策执行、工作量、信息录入和资料传递等情况;工作制度主要指政治业务学习、税容风纪、服务质量、廉政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可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考核可采取集中考核方式,依月、季、半年或年度进行,也可采取集中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考核结果查找工作薄弱环节,采取奖惩措施,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考核,完善考核制度,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将对办税服务厅的考核纳入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应按统一要求编制办税服务厅人员工作编号。办税服务厅人员接听、回复纳税人电话,首先应告知纳税人工作编号。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税机关应制定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轮岗比例和轮岗时间。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选拔任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具备办税服务厅工作经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税机关应制订办税服务厅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工作人员政治、业务、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科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人才的培养,通过推荐、考试等方式发现、选拔优秀人员纳入纳税服务人才库。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可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上岗、轮流调休,保障人员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行为规范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
(一)着装规范:统一着装、规范得体;
(二)仪容举止:整洁大方、庄重文明;
(三)岗前准备:充分准备、准时上岗;
(四)接待规范:态度谦和、以礼待人;
(五)冲突处理:平复情绪、沟通解决;
(六)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守法纪;
(七)规范用语:文明礼貌、和蔼可亲;
(八)服务忌语:不可冷漠、不可烦躁。
第三十三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和具体操作规范。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一并试行。•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35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封发 校对:纳税服务处 田伟光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邢台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9日封发 校对:纳税服务科 高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