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监管要点解读_浅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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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点简括
3月中旬,中国银监会发布《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下称《指导意见》),现对其要点简括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0468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元,未来三年内有35%的平台贷款到期,2012年平台贷款迎来首轮偿债高峰,为着眼当下及近10万亿元的平台贷款探索风险缓释路径、最终化解风险,是为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二、总体原则
《指导意见》总体原则: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对平台贷款监管依旧秉持“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方针。
三、严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
(一)融资平台信贷“三分类”调结构:
根据《指导意见》,银行应在平台贷款原有的“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况进行信贷分类。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实
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四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市场化处置方案,引进资金用于还贷。
五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银行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不得展期。
五、退出监测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融资平台退出必须严格遵循“牵头行发起—贷款行(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局)备案”五项程序;与此同时,必须符合公司治理健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存量贷款已整改合格、无违约记录等5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