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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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预防、预警及应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的机构和程序,将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根据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适用的发卡企业为:在我省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预案所适用的突发事件为:
(一)因发卡企业恶性卷款逃跑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因发卡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发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而启动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群体性事件。
(四)因发卡企业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等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五)由上级部门认定的其它事件。
第四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纳入当地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体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商务部门牵头,商务、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实施。
第五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根据本预案规定,在商务部门成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应对工作。
(二)最小损失原则。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均应以人为本,讲求经济效益,确保将事件造成的社会、群众和国家利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与正常运行。
(三)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县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本地区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上下级商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部门管辖为主。在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中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科学的等级标准,各级应对部门应依据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四)公正及保密原则。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置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应急处置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应急处置机构的构成为:
(一)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在《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开展工作。由省商务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商务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二)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应参照以上模式,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第七条
应急处置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预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形势,收集处理突发事件情报信息。
(二)研究制定突发事件防控处置对策。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管理突发事件中的新闻信息工作。
(五)为处置工作提供联络、通讯、后勤等服务,负责处置工作的文件运转及档案管理。
(六)进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发卡企业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对已备案发卡企业,要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报告和有关数据资料,并会同合作监管机构定期认真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平时要落实日常监管制度,经常深入发卡企业、售卡环节现场检查发卡变化情况,尽早发现潜在隐患和异常波动。要畅通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及时从消费者反映中分析捕捉到突发事件的苗头。
第九条
针对发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异常情况,当地商务部门要立即派人赴现场认真复核确认,约谈发卡企业负责人查清情况及原因。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和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各市商务部门平时要于每月底前汇总本市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情况报省商务厅。凡属确认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事件潜在隐患的,当地商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商务部门直至报省商务厅。情况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等将其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实施分级响应策略,以提高处置效率:
(一)因发卡企业恶性卷款逃跑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重大(Ⅰ级)。
(二)因发卡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Ⅱ级)。
(三)因发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而启动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群体性事件:较大(Ⅲ级)。
(四)因发卡企业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等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般(Ⅳ级)。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为:
(一)协调小组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初步核实情况,稳定现场秩序,提出解决思路,3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二)协调小组及时会商,正式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授权及需要,申请或协调相关部门立即给予支援和帮助。
(三)深入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争取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积极配合。
(四)严格依法行政,注重搜集、保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资料及证据。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重视和积极引导消费者的团体行为和媒体舆论。第十三条
对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因发卡企业恶性卷款逃跑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一)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商务部门汇报。
(二)协调小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登记、接待工作。
(三)协调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立案侦查。
(四)依法通知有关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冻结发卡企业存管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将存管资金按比例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五)根据公安机关的案件侦办结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后期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对Ⅱ级重大事件(因发卡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一)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商务部门汇报。
(二)协调小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发卡企业负责人等措施,责成其尽快确定消费者满意的解决方案。情况严重时依法对发卡企业负责人采取控制。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登记、接待工作。
(四)依法协调有关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冻结发卡企业存管资金。发卡企业无消费者满意的解决方案时,责成有关银行等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将存管资金按比例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五)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帮助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后期处置工作。要求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协会积极配合进行消费者赔付和维稳工作。
第十五条
对Ⅲ级较大事件(因发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而启动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群体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一)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商务部门汇报。
(二)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发卡企业负责人等措施,责成其尽快确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发卡企业无解决方案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保函约定的条件,及时维护社会秩序并做好相关财产保全处置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登记、接待工作。
(五)协调有关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冻结发卡企业存管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第十六条
对Ⅳ级一般事件(因发卡企业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等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一)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消费者投诉受理、调解工作。
(二)督促发卡企业妥善处理纠纷、故障等问题,并对消费者及时提供合理答复。
(三)要求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协会积极配合做好引导、调解和维稳工作。
(四)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视情对发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协调小组可针对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研究采取综合程序进行有效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协调小组经过评估,作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上一级商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