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点管理规定_便民服务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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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便民疏导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便民疏导点的规范和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便民疏导点的规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便民疏导点是指由规划、建设、城管、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报请政府批准的、占用城区公共场地设置的、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水果、修理、烧烤小吃等临时性摊点集中经营场所。

第四条 泰兴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区便民疏导点设置、规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取得进点资格的摊点经营者由本人持《泰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道路占道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进点经营,并将《审批表》悬挂在装具的指定位置。第六条 便民疏导点经营时间按实际的管理要求确定,任何人不得提前进点或延迟离点。

第七条 摊点点位一月调换一次,通过抓阄确定。入场摊点经营者必须按指定的点位摆放,不得擅自变更摆放地点和超出范围摆放,第八条 入场摊点经营者必须按指定的品种经营,严禁销售黄、赌、毒物品和伪劣商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 入场摊点经营者必须使用统一的装具摆放物品,经营装具和物品的摆放应做到整齐有序,不得擅自增加其他经营装具。

第十条 入场摊点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便民疏导点卫生管理规定,做到以下三点:

1.保持经营装具卫生整洁。要经常擦拭清洗经营装具,不得有油垢污迹。

2.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清洁。从事餐饮、食品或可能影响场地卫生的摊点必须在地面铺盖隔油隔水材料,造成地面污染的要及时清洗。

3.自备垃圾杂物污水收集容器。不得乱扔垃圾杂物和乱倒污水,收集的垃圾杂物污水必须倾倒到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 入场摊点经营者要自觉维护便民疏导点市容秩序,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不得在经营场地和装具上乱贴乱挂;

2.不得大声叫卖或使用音响招揽顾客;

3.不得乱接乱牵电源线,确保用电用火安全;

4.不得损毁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5.不得将交通工具摆放在通行道路上; 6.不得违规搭建固定亭棚。

第十二条 入场摊点经营者要自觉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社区、物业的管理,按照规定主动交纳卫生保洁费或物业管理费。遇到重大活动,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三条 入场摊点经营者不得将入场资格出售、转让给他人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 入场摊点经营者如欲暂停营业或放弃疏导点经营资格的,必须提前一周向负责该疏导点的管理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交回《审批表》;摊点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超过15天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50—100元),三次以上取消其进入便民疏导点的经营资格,收回《审批表》,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对以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城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兴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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