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法律文书笔记_法律文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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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一级公证机构、仲裁组织、等依法
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和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2.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
律文书的总称。
3.法律文书的主旨:法律文书的主旨野就是一般文章所称的“立意”。主旨包括写作一篇
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的中心意思。要求必须做到鲜明突出、集中单一。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法律文书的核心和灵魂,并起着指导和统领全文的作用。
4.提请复核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
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依法行使提请复核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利,是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制约的一种形式,是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保证办案质量的有效措施。
5.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海关机关、监狱在刑事
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6.接受行使案件登记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受公民保安、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
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他是公安机关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的毕竟手续。
7.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
行审查后,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它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便成立制作立案决定书的依据。
8.呈请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查清了犯罪事实,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
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法律文书。制作破案报告书,报请领导审核批准,对于确保办案质量,知道侦查破案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9.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时
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拘传的,应当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资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决定拘传犯罪嫌疑人,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就是为了履行这一审批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以保证拘传活动的合法性。
10.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
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
11.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
制作的文书。它是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而制作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12.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
时所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13.提请批准逮捕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
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而制作的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同时也表现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并表明了公安机关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