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理论考核办法_昌吉管控考核标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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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昌吉州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

考核评价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委,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党工委,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新疆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园党工委,州党委各部、委、办、局,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重要依据”的要求,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16号)的有关规定和区、州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不断促进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现就建立自治州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 理论上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标志和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是各级领导干部素质的核心和灵魂。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全面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制度,是规范领导干部学习,增强学习自觉性、提高学习质量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领导干部端正学风,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干部的重要环节。建立这一制度,对于深入推进党的创新理论通俗化、大众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和执政能力,奋力实现“三个率先”,开创自治州各项事业新局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考促学,以考促用,调动学习积极性,促进党员干部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深入推进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原则。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制度,重点在于激励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内在动力,增强学习理论的自觉性。既要考干部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情况,又要考干部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重点放在学以致用上。

2、考用结合原则。把领导干部政治理论考试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选拔使用结合起来,把考试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3、便于操作原则。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特点,确定具体考核方案,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程序繁琐,防止形式主义。

三、考核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

1、全州在职党员干部;

2、拟提拔任用的党员干部。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1、学习的基本状况和学习态度。一是了解党员干部开展理论学习的基本状况,包括学习计划的制定、投入学习的时间、学习的方式方法(自学、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等)以及出勤率状

况、完成学习计划的实际进度等。二是考核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看其能否认真遵守领导干部脱产培训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在职自学制度,真正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位置,做理论学习的表率。

2、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一是政治理论素养。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其他政治理论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科学方法指导工作实践的能力。二是公共知识素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历史、法律等履行工作职责应具备的公共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具体应用的能力。三是依法行政能力。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四是廉政法规掌握情况。对《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了解掌握情况和遵纪守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五是形势政策掌握情况。对国情、区情、州情、县情等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岗位业务知识及技能。

3、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了解领导干部运用理论改造主观世界的情况,即看干部能否坚持党的宗旨,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了解领导干部运用理论改造客观世界的情况,即看干部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解决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本县市、本部门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能否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县市、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考核的基本方法

1、脱产理论学习的考核。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凡是在本级或上级党校、干部院校进修学习的,学习结束时,都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写出真实的书面鉴定。学习一个月以上的,还应进行考试,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班次和课程内容的要求,可相应

采取闭卷、开卷或撰写论文、学习总结等考试方式。鉴定和考试成绩应记入学员学习登记表。

2、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考核。重点检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组长职责的履行情况,中心组成员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集中学习的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集中研讨的发言质量,运用理论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实际效果和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州纪检委、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根据需要派人参加州党委或下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集中学习。每年年底前,科级以上党委都要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组织、宣传部门备案。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要对领导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进行抽查。

3、在职自学的考核。主要了解干部对上级和党委(党组)规定的必读书目研读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所选其他书籍的学习情况,以及本人撰写调研文章、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情况。

要把理论学习考核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考核可结合对干部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前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采用个人述学、群众评学、组织考学、年度测试的方法进行。个人述学。指领导干部对自己学习、运用理论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述学可单独进行,也可作为干部述职的一项内容。群众评学。在群众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组织群众对领导干部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制作考核表请群众填写等方式进行。组织考学。干部主管部门对干部考察、考核时,对干部的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学习效果特别是运用理论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察、核实。可采取调阅干部个人学习档案、检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记录本;查阅被考核对象的年度自学计划、读书笔记、参与撰写的调查报告、报刊杂志上

发表的文章;分析考核对象主持制定的工作规划、方案和作出的决策;与干部本人和群众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年度测试。建立党员干部年度理论学习考试制度。一是自即日起,凡是拟提拔任用的党员干部,在公示前,必须参加由本级或上级纪检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组织的闭卷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提拔任用。二是每年对全州在职党员干部进行一次统一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对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后,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科学运用考核结果。

1、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束后,考核部门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干部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质量和自觉性。

2、建立健全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建立干部理论学习档案。理论学习阶段性考核结束后,要将结果如实记入学习档案。学习档案主要记录干部脱产进修、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情况以及州上组织的统一理论考试的结果、重要理论学习成果等。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党政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党员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有关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规定。在干部考核时,应查阅拟使用干部的学习档案,并把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不合格或任前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应视情况作出暂缓任用或先培训后上岗的处理。将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与年终考核使用结合起来,本年度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不合格者年终不得参评任何优秀和先进,连续三年理论学习考核评价

不合格定为不称职;将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与本部门、单位创建三级文明单位、“五好”党支部、“科学发展好班子”和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单位领导或有10%的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得发放文明单位奖金,创建上级文明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评“五好”党支部、“科学发展好班子”,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不予定等。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到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领导。要把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职目标和年度岗位目标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党委(党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对照检查,确保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州直各部门每年要对本县市、本部门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推进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工作。

2、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评价由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组织、宣传、党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领导干部在党校、干部院校进修培训期间的考核,以党校、干部院校为主组织实施;对县市(乡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考核,由上级党委纪检、组织、宣传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在职自学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种考核结果的综合与使用工作。

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工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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