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舟山市市公检法司第五次联席会议纪要_公检法司协同会议通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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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公检法司第五次联席会议纪要 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发布时间:16:58:07阅读:144次 2006年10月19日下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召开第五次联席会议,四家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针对当前刑事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加强工作衔接等方面入手,在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基础上,就各单位提交的三车盗窃案件中无主车辆证据认定问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行为的认定和量刑问题、交通事故责任的再认定问题等13年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三车盗窃案件中无主车辆的证据认定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打击盗窃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发生,切实维护治安秩序,参照省公、检、法1993年印发的《关于办理盗窃自行车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盗窃案件认定。

1、虽未找到失主,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供述,涉案赃车或者主要部件已缴获,且与购赃人的陈述相一致的;

2、虽未找到失主,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供述,涉案赃车或者主要部件已缴获,且车辆管理机关的查询记录证明赃车非违法犯罪嫌疑人所有的;

3、虽未找到赃车,但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同案犯均有供述,并与购赃人的陈述相一致,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一致的;

4、虽没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有其同案犯的供述,且涉案赃车或者主要部件已缴获,并与购赃人的陈述相一致,或者同案犯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和缴获的赃车或主要部件相一致。

二、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一)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刑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法院在量刑时应从严控制适用缓刑: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致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2、交通肇事致重伤四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致死亡四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关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行为的认定和量刑问题

对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采用给予财物及其他利益许

诺等手段,获取在押人员未被查处的犯罪行为并检举、揭发的,如果检举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条件的,应予以认定。但考虑到行为人获取立功线索的手段不正当性,对其在量刑时一般不应减轻处罚。

四、关于非典型自首情节的量罚问题

对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及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仅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认定为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与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认定为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有所区别。对于前一种非典型自首的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应从严把握。

五、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处置问题

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涉嫌主罪属检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可致函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同意并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检察机关侦查,必要时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亦可以采用同样方法进行侦查。

六、关于休庭后或二审书面审理期间法院取得证据的质证问题

对于法院在一、二审休庭后或二审书面审理期间取得的由公安机关、律师提交的或由合议庭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等,应经检察机关质证后,方可作为判决依据。如证据材料系一审庭后取得,可由一审法院交公诉机关质证,如系二审审理期间取得,可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质证意见。

七、关于特殊贪污公款或受贿犯罪案件的认定和量罚问题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或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后,私自用于公务支出或其他公益性支出的,其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犯罪,赃款的去向可以作为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八、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程序问题

对于由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满前认为仍需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医院进行鉴定,将申请书、鉴定结论及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情况报送法院,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将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并及时抄送检察机关。

九、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再认定问题

为保证交通肇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对县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疑且可能影响定罪的,可发函要求市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核,市交警部门应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书。

十、关于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问题

对被告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现象并举出了具体事例,如有具体时间、具体人员,或有其它证据证明其伤势形成有刑讯逼供嫌疑的,侦查机关应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出具书面说明或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对大要案件,应制作审讯录像,当被告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现象时,法庭

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审讯录像以证实审讯过程。

十一、关于检举立功材料的审核问题

对于被告人检举立功的证明材料,应以公安机关名义加盖公章报送法院,法院再组织质证。如果上诉人对事实无异议,仅以有立功表现为由上诉的,可由检察机关出具书面质证意见。

十二、关于毒品案件中大量掺假需作纯度鉴定的问题

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且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的毒品案,公安机关应对涉案的毒品(主要是海洛因)作纯度鉴定,同时保存好涉案毒品直至案件生效。

十三、关于工伤案件诉讼时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办理民工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诉讼时限,一审法院结束后应当及时送二审法院审理,送交时限一般确定为一个月之内,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市人大,市政府,市委政法委。

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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