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办税_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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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内容

2001年05月18日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认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具有征管职能的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要选择适当的形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随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工作信息。有条件上公共信息网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公告库或者开办税收热线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税收政策法规信息。此外,建立“企业办税人员”例会制度或者刊发“税收政策公告”等,为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方便。

(三)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具有税收征管职能的税务机关,要把与纳税人办税直接相联系的管理服务工作集中到“办税服务厅”。根据工作量设置适当的窗口,并有相应的标志和标识,如:纳税申报窗口;税务登记及认定窗口;发票审批、出售窗口等,让纳税人一目了然。具体管理服务的岗位职责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确定。

2.各级税务机关要选择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话语音查询、图板或《办税指南》宣传品等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形式,公开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1)公开国税局或地税局征管的税种。

(2)公开办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主要有: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待批文书。

3.负责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要公开所辖范围内个体经营者的定期定额,自觉接受个体经营者的监督。

4.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实行限时工作制,主要以新的税收征管规程为准。在不违背上述精神的前提下,本着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要统一制定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时限。

5.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的硬件设施上,要尽一切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要建立局长带班、科长轮流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和协助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税收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着税装,挂胸牌,举止端庄大方,主动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午休时间或临近下班时,如仍有纳税人前来办事,要热情地受理和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四)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

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稽查人员到被查纳税人单位实施检查工作,要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姓名、耐心听取纳税人的解释。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采用触摸屏、《税务违章处罚标准》文本、图板以及向税务违法违章当事人现场宣传等手段,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公开项目: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六)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图板或其他直观固定文字的形式,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同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部门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从制度上保证税务干部廉洁从政。

(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工作出发,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处(科)室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组织落实。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受理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其工作实行处理投诉或举报全程工作责任制,保证纳税人的投诉或举报认真落实。此外,具有税收征管职能的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制定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向纳税人公布,从组织纪律上保证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全面落实。同时,各级领导机关也要在行使税收执法权特别是行政管理权中,注意摸索和制定实行政务公开的措施和规定,以使机关工作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全过程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办事公平、公开、公正。

文明办税“八公开”意见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地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一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二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输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认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才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1、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要选择适当的形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随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工作信息。

2、有条件上公共信息网的地税机关,应建立公告库或者开办税收热线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税收政策法规信息。

3、建立“企业办税人员”例会制度或者刊发“税收政策公告”等,为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方便。

三、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与纳税人办税直接相联系的管理服务工作集中到“办税服务厅”。根据工作量设置适当的窗口,并有相应的标志和标识,如:纳税申报窗口;税务登记及认定窗口;发票审批、出售窗口等,让纳税人一目了然。

2、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选择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话语音查询、图板或《办税指南》宣传品等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形式,公开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1)公开征管的税种:●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印花税;● 屠宰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政府委托代征的有关费。

(2)公开办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主要有: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待批文书。

3、负责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要公开扬所辖范围内个体经营者的定期定额,自觉接受个体经营者的监督。

4、办税服务厅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实行限时工作制,主要以新的税收征管规程为准。在不违背上述精神的前提下,本着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要统一制定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时限。

5、在办税服务厅的硬件设施上,要尽一切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要建立局长带班、科长轮流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和协助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税收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着税装,挂胸牌,举止端庄大方,主动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午休时间或临近下班时,如仍有纳税人前来办事,要热情地受理和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四、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稽查人员到被查纳税人单位实施检查工作,要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姓名,耐心听取纳税人的解释。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根据各自实际,采用触摸屏、《税务违章处罚标准》文本、图板以及向税务违法违章当事人现场宣传等手段,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公开项目:

(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十的罚款。有下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取者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地税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地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地税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滞纳行为滞纳金征收标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偷、抗、欠、骗税行为处罚标准

1、偷税:

(1)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地税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3)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三十以上的,除由地税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2、抗税

(1)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的罚金;

(2)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4)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

3、欠税(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欠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3)欠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4、骗税

(1)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到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2)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贷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1、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组织落实。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

2、受理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其工作实行处理投诉或举报全程工作责任制,保证纳税人的投诉或举报认真落实。

3、在办税服务厅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薄和举报箱,公开接受纳税人的举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举报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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