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事故管理规定_20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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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混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环境污染事故: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油气挥发、油品泄露、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事故。第二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划分:

1、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

⑵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⑵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⑵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⑷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⑸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4、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5吨及以上。⑶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5、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1吨及以上。⑶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0.5吨及以上。⑶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6、非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非等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0.5吨以下。⑶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以下。按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程度划分: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⑴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⑵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⑶人员中毒死亡3人以上。

⑷因环境污染是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一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环境污染事故 ⑴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⑵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⑶人群(3人以上)中毒或1人死亡。⑷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⑸对环境造成危害。

3、二级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环境污染事故

⑴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⑵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⑶人群(3人以上)中毒或1人死亡。⑷因环境污染引起人群冲突。⑸对环境造成危害。

4、三级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5、非等级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

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上汇报,火灾、爆炸事故应先报火警“119”,有人员伤亡须及时联系医院急诊“120”,并迅速报告区域公司、物流中心、润滑油分公司安全部门和省分公司安全储运处。

第四条

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写出《事故快报》(见附录)交区域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省分公司安全储运处,区域公司、物流中心、润滑油分公司负责人和安全储运处调查确定后,一周之内,写出正式《事故报告》(见附录)[交通事故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结案后一周]。

第五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省分公司安储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安全监控网或传真等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发生重大事故应按事故性质还应报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事故30天内,由安全储运处写出正式的《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录)上报集团公司。第六条

各区域公司在每月2日前,在《安全月报》中详细分析本单位本月事故情况,报省分公司安全储运处。安全储运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情况汇总填写在《安全月报中》,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立即拨打医院急救电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当班班长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报告上级的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具体按《应急准备与相应管理程序》执行,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九条

安全储运处为省分公司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填写报。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十八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生产事故由区域公司或安全储运处组织调查;

2、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由省分公司组织调查;

3、报集团公司正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

4、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十九条

发生涉及人员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领导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特大事故或当年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时,由分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负责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汇报。第二十一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六章 事故建档

第二十二条

事故主管部门、安全储运处和事故发生单位均必须及时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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